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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撰寫合同中的約束性條款
任何壹方違反本合同應被視為違約。如果守約方未能及時糾正或在守約方發出整改通知後仍無法糾正,守約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並要求守約方承擔本協議金額20%的違約責任。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相應損失。

首先,如何撰寫合同條款

主要根據交易的內容和情況而定,壹般來說,在撰寫合同條款時應明確以下內容:

1.合同交易的主體是指在合同上簽字或蓋章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建議做壹些背景調查,審查合同主體的資質和信用。

2.合同的標的是指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所指的對象。例如,汽車買賣合同的標的是汽車。

3.數量是指合同標的物的數量或規模。例如,汽車銷售合同中的數量為10輛汽車。

4.質量標準是指合同中標的物的質量。銷售合同中的許多糾紛都是由質量不合格引起的。

當然,還有合同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條款,以及合同履行中因上述條款產生的爭議。爭議是通過訴訟還是仲裁解決也是合同條款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如何區分合同條款?

合同的主要條款

合同的主要條款是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如果缺少,則合同不成立。《民法典》第470條的規定並非都是合同的主要條款,但第1項中的當事人條款和第2項中的標的物條款是主要條款。

合同的主要條款有時由法律直接規定。當法律直接規定某壹合同應具備某些條款時,這些條款就是主要條款。例如,《民法典》要求借款合同應具有貨幣條款(第197條第2款),這是合同的主要條款。

合同的主要條款當然是由合同的類型和性質決定的。根據合同類型和性質的要求,應當具備的條款是合同的主要條款。例如,價格條款是銷售合同的主要條款,但它不是贈與合同的主要條款。

合同的主要條款可以通過雙方的協議產生。例如,如果壹方提出必須就該條款達成協議,則銷售合同中關於交貨地點的條款是主要條款;如果雙方都沒有提出貨物必須交付到某個地方,則該條款不是主要條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四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壹百四十六條行為人和相對人基於虛假意思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意思表示隱瞞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壹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強制性規定不使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