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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識別持有兇器的劫匪?
《搶劫罪解釋》第六條規定,“攜帶兇器搶劫”是指行為人以實施犯罪為目的,攜帶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以及國家禁止個人攜帶或者攜帶的其他器械的行為。

行為人隨身攜帶國家禁止個人攜帶以外的設備,但有證據證明該設備不是為實施犯罪而準備的,不以搶劫罪定罪;行為人故意隨身展示兇器,能夠被被害人察覺的,直接適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使用兇器搶劫後,行為人在逃跑過程中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隱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犯罪證據的,適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第263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入室盜竊;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4)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械搶劫;?

(八)搶奪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災物資的。

刑法第267條:

搶劫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搶劫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攜帶兇器搶劫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擴展數據:

搶劫公私財物。搶劫公私財物需要數額較大才能構成犯罪,即數額較大是搶劫罪的法定條件。因此,行為人搶劫的公私財物價值未達到“數額較大”標準的,不構成犯罪,應當認定為違反治安管理法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2002年7月15日,搶劫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但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犯罪情節輕微,不予處罰”,免予刑事處罰:

壹是已滿16周歲但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是初犯或者被教唆犯罪的;

二是主動投案,退還全部贓物或退還賠償金;

第三,被脅迫參加搶劫,要求行為人的行為不能構成搶劫罪。比如債權人前往債務人財產清償債務或實現債權的行為,屬於民事糾紛,不應以搶劫罪論處。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搶奪罪

小法-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