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的淵源不同:大陸法系的形式法淵源僅為成文法,判例在法學上不被認為是形式意義上的淵源,法律被理解為抽象規範;海洋法系的成文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法的來源。
(2)法典編纂的差異:大陸法系壹般采用法典的形式;海洋法律體系通常是壹項單獨的法律和法規。
(3)適用法律的技術存在差異:在大陸法系中,法官在審理案件時首先考慮成文法是如何規定的,然後根據有關規定和案件作出判決;海商法體系的法官首先考慮以前的類似案件,將本案的事實與以前案件的事實進行比較,並總結出可以適用於本案的法律規則。
(4)法律的分類不同:大陸法系的基本分類是公法和私法,私法主要指民法和商法,公法主要指憲法、行政法、刑法和訴訟法。自20世紀以來,出現了公法和私法兩種法律,如社會法、經濟法和勞動法。海商法體系的基本分類是普通法和衡平法,沒有公法和私法之分。普通法是在普通法院判決的基礎上形成的全國適用的法律。衡平法由衡平法院上訴案件的先例形成。
(5)訴訟程序與判決程序不同:大陸法系壹般采用審判方式,以法官為中心,奉行幹預主義;海商法體系采取對抗制,實行當事人主義原則,法官扮演被動和中立的角色。
基於以上原因:大陸法系采用列舉制,明確規定了什麽可以做什麽不可以做。列出可以做的事情,做了就好了。沒有列出的是法律的漏洞。這要看系統恢復的程度,法律和以前不壹樣了應該沒事;列出妳不能做的事情,不要去做;做這件事是違法的。除非修改法律,如果沒有列出來,根據法律沒有禁止就允許,沒有什麽不合法的。
因此
問題1:在民法體系中,妳這樣做是違法的;在海商法體系中,由於衡平法的存在,它可能不會違法,並且它會對未來的審判產生影響。
問題2:基本上不會違法。
問題三:民法體系不應該違法,或者法律有漏洞不能制裁妳;海事法體系依賴於衡平法和過去的類似先例。這很難說。
至於妳的金融創新工具,我個人建議妳可以在不違反他人和社會利益的情況下使用它,但妳應該註意不要進行過多的宣傳,否則會適得其反。早年間,“安利”就是壹個例子。直銷最初是允許的,但後來變得過時了。它是非法集資的代名詞,被法律禁止。近年來,法律已經修改,直銷再次被允許,但有非常嚴格的條件。在右邊,我們必須註意法律的變化,不能違反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