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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法律實踐中的遺囑形式
立遺囑的時候,壹定要註意這八點。

1,慎重選擇證人

《民法典》第1140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繼承人和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同時,在繼承的說明中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以及同壹業務中的合夥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不能作為遺產的見證人。

所以立遺囑的時候要選擇合適的見證人。如果不合格的證人作證,遺囑可能無效。

2.保留必要的份額。

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繼承條款的解釋]

遺囑人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未予保留的,應當在辦理繼承時為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剩余部分只能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辦理。

繼承人是否缺乏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應根據遺囑生效時被繼承人的具體情況確定。

3、只能處置自己的財產。

立遺囑人只能通過遺囑處分自己的全部合法財產。如果他處分他人財產,比如他處分夫妻同壹財產中屬於配偶的部分財產或者家庭同壹財產中屬於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就構成他無權處分這部分遺囑。

4.財產變更後未立新遺囑。

根據《民法典》規定,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違背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撤回遺囑相關內容。遺囑人在立遺囑後處分遺囑所涉及的財產的,應當立新遺囑,並對變更後的財產進行處理。

實踐中,壹位老人曾通過遺囑指定自己的壹個子女繼承房屋,後來同意拆遷安置補償款置換房屋。原房子拆遷後,他沒有再立遺囑,老人去世後引發糾紛。在這個問題上,法院認為,被置換的房屋是遺囑人立遺囑後新取得的財產,遺囑人未明確表示標的物被拆除後對價的處置方式是遺囑的組成部分,因而不支持根據遺囑內容對涉案房屋進行處理。

5.不建議建立夫妻意誌壹致。

實踐中,夫妻遺囑存在爭議,主要是遺囑的生效條件和隨意變更的權利。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遺囑在立遺囑人死亡時生效,但立同壹遺囑的雙方往往在不同時間死亡。在這個時間差裏,極有可能發生權屬糾紛。

6、老年遺囑人健康檢查。

在遺囑繼承糾紛中,經常出現法定繼承人主張遺囑人因患病而在立遺囑時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進而否定遺囑效力的情況。

根據《繼承法》的解釋,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他後來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仍然無效。立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後來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不影響遺囑效力。

因此,建議老年人,尤其是之前患過嚴重疾病的立遺囑人,在立遺囑前到正規的大醫院進行必要的健康檢查,降低糾紛風險。

7、幾份遺囑的效力

根據民法典,立遺囑人可以撤回或更改遺囑。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違背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撤回遺囑相關內容。遺囑有數份,內容沖突的,以最後壹份遺囑為準。

8、全程錄音錄像並保存原始載體。

雖然錄音錄像本身是民法典規定的遺囑形式之壹,但為了保證遺囑的效力,建議在自行書寫遺囑時,代理書寫遺囑、打印遺囑、口頭遺囑等。,錄音錄像也要全程進行。

壹方面用於證明遺囑的內容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另壹方面也用於證明當事人在立遺囑時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同時,妥善保存錄音錄像原始載體,以備不時之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