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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主要內容
壹、未成年人保護法的主要內容

《未成年人保護法》共七章五十六條。第壹章總則,主要規定了法國的立國依據、立法對象和基本原則。第二章家庭保護;第三章學校保護;第四章社會保護;第五章司法保護,分別規定了保護主體的保護責任、內容和手段;第六章法律責任,主要規定了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律責任、未成年人的請求權和行政復議的內容;第七章附則,授權制定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及其生效時間。

二。未成年人司法保護的具體規定

第五十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在司法活動中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壹條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及時審理,適應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點和健康成長需要,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在司法活動中,法律援助機構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對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給予幫助,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二條人民法院審理繼承案件,應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繼承權和受遺贈權。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聽取有表達意願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見,根據保護子女權益的原則和雙方的具體情況處理。

第五十三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依法另行指定監護人。被撤銷監護資格的父母應當依法繼續承擔撫養費用。

第五十四條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應當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則,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未成年人犯罪,應當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五十五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案件,應當照顧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特點,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並根據需要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辦理。

第五十六條訊問和審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訊問未成年證人、被害人,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員到場。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保護被害人的名譽。

第五十七條在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應當與成年人分開關押。

在押或者服刑的未成年人未完成義務教育的,應當接受義務教育。

刑滿釋放的未成年人在復學、升學、就業等方面不受歧視。

第五十八條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互聯網等。不得透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和圖像以及可能從未成年人推斷出的信息。

第五十九條對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的矯治和犯罪行為的預防,應當依照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規定執行。

三、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不予處罰。

根據刑法規定,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但不滿16周歲的人只有在犯刑法規定的幾種特別嚴重的罪行時才應負刑事責任。對於14歲以下的人,他們不會因刑法規定的任何犯罪行為而被追究刑事責任。也就是說,年齡在16以下的人不犯罪,除非有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

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如果刑法規定的行為因為未滿16周歲而不構成犯罪,也存在教育和矯治的問題,因為這樣的行為畢竟對社會造成了危害,行為人在思想道德觀念上需要教育和矯治,這不僅是對社會負責,也是對行為人本人負責。因此,《刑法》規定,因不滿16周歲不予處罰的,應當責令其父母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