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合同法》第二條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其他法律規定適用於婚禮香煙、收養和監護等身份關系的協議。”據此,我國合同法規定的合同是具有財產關系的民事合同,不包括具有身份關系的合同。
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平等原則
1.合同各方法律地位平等。
2.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是平等的。
3.在合同成立之前,合同雙方必須就合同條款進行充分談判並達成壹致意見。
②自願原則
當事人有權依法自願訂立合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涉。
自願原則是實施合同活動的全過程,包括:
第壹,是否簽訂合同是自願的,當事人根據自己的意願決定是否簽訂合同;第二,願意和誰簽訂合同,在簽訂合同時,有選擇對方的權利;第三,合同內容是當事人在不違反法律的情況下自願約定的;第四,合同履行期間,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或者變更相關內容;第五,雙方也可以協議解除合同;第六,可以約定違約責任,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可以自願選擇解決爭議的方式。總之,只要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當事人都有權自願決定。
當然,自願不是絕對的,也不是妳想要的。當事人訂立和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③公平原則
平等原則要求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公平合理,大體平衡,強調壹方付款與另壹方付款的對等性,以及合同中負擔和風險的合理分配。具體包括:壹是訂立合同時,應當按照公平原則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不得以訂立合同為由濫用權利、欺詐或惡意協商;第二,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風險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違約責任。
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當事人在合同訂立和履行的全過程以及合同解除後都必須誠實守信、相互配合。誠實信用原則包括:第壹,在訂立合同時,不得有欺詐或其他違背誠實信用的行為;二是當事人在履行合同義務時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及時通知、協助、提供必要條件、防止損失擴大和保密等義務;第三,合同解除後,當事人還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這就是所謂的後合同義務。
(五)不損害公眾利益的原則。
《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和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合同的主要內容:
我國合同法第12條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壹般包括以下條款:
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②標的物;
③數量;
④質量;
五價格或者報酬。
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