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條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
(壹)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生產的食品,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二)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對人體健康有害的物質超過食品安全標準的病原微生物、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
(三)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四)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五)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等特定人群食用的主輔食品;?
(六)變質、酸敗、發黴、不潔、摻入異物、摻假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家禽、家畜、動物、水生動物及其產品;?
(八)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產品;?
(九)被包裝材料、容器和運輸工具汙染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
(十)食品和食品添加劑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
(十壹)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和食品添加劑;?
(十二)為防病等特殊需要,國家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條
食品安全標準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中對人體健康有害的病原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汙染物限量的規定;?
(二)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範圍和用量;?
(三)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營養要求;?
(四)與衛生、營養等食品安全要求相關的標簽、標誌和說明書要求;?
(五)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
(六)與食品安全相關的質量要求;?
與食品安全相關的食品檢驗方法和程序;?
其他需要制定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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