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但是,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基礎上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麽?
1,故意殺人罪的客觀要件。故意殺人罪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合法生命是指能夠獨立呼吸和新陳代謝的有生命的有機體,是人類存在的前提;
2.故意殺人罪的客觀要件。首先,必須存在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可以由作為或不作為構成。不作為殺人罪只能由負有防止他人死亡的特定義務的人構成。殺人的方式有很多種,要麽用某種武器,要麽赤手空拳。但是,使用放火、爆炸、投毒等危險方法殺害他人,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安全的,應當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教唆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或者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人殺害他人的,應當直接以故意殺人罪論處;
3.故意殺人罪的主要構成要件。故意殺人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4.故意殺人罪的主觀要件。故意殺人罪主觀上必須具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導致他人死亡的有害後果,並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負刑事責任的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應當負刑事責任。
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依法開展專項糾正教育。
第二十條。為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采取正當防衛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給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動,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