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擔保權益的特征
1,依賴編制
擔保權益基於主債權和債務的存在或未來存在。沒有主債權,擔保物權就不能成立。
2.內容和範圍的依賴性
擔保物權的範圍限於主債務的範圍(小於或等於主債務)。
3.效力的從屬地位
主合同無效,保證合同無效,抵押、質押不成立。
保證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而不是保證責任。
4.滅絕的從屬地位。
當所有的主要債務被消除時,擔保權益被消除。
主債務部分消滅的,基於擔保物權的不可分性,擔保物權並不消滅,只是內容和範圍相應減少。
5.遷移時的從屬屬性
債權轉讓時,除轉讓人與受讓人另有約定,或者債權人與財產擔保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另有規定外,擔保權益隨債權壹並轉讓給受讓人。
二、什麽是抵押權的代位和查封?
動產所有權因查封而消滅的,該動產上的其他權利隨之消滅。
由於擔保物權的代位,動產上設立的抵押權、質權不會因查封而消滅。
因抵押財產的查封、混合或者處理而導致抵押財產的所有權歸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權的效力及於賠償。
如果擔保物的所有人是該附加物、混合物或加工品的所有人,抵押權的效力及於該附加物、混合物或加工品。
如果第三方和抵押財產的所有人是附件、混合物和加工品的* * *所有人,抵押權的效力和抵押人在* * *財產中的份額。
第三,擔保權益的不可分性是什麽?
1,從債權角度
抵押物擔保全部債權。
債權部分消滅的,剩余的債權仍享有抵押物上的擔保權益。
部分債權轉讓的,保留部分和轉讓部分的債權均享有抵押物上的擔保權益。
2.從抵押品的角度來看。
擔保物的所有擔保債權。
在保證期間,如果抵押物價值增加,抵押物的所有擔保債權。
在保證期間,如果抵押物價值減少,抵押物的所有擔保債權。
保證期間,抵押物分割的,分割後的抵押物全部擔保債權。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條* * *在保證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的,擔保財產所有人可以優先受償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未屆滿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也可以提存。《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主債權消滅: (壹)主債權消滅;(2)擔保權益的實現;(3)債權人放棄擔保權益。(四)法律規定的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