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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謨拉比法典形成的原因
古巴比倫的《漢謨拉比法典》是世界上最早、保存最完整的成文法典。它是古巴比倫留給世界人民的重要財產。據說漢謨拉比國王每天都有太多的案件要處理。他要求他的臣下收集過去的壹些法律條文,並加上社會上已經形成的習慣匯編成壹部法典,並把他刻在壹根2.25米高的石柱上,豎立在巴比倫神廟裏。其目的是維護社會秩序,其實質是維護統治/奴隸主階級的利益。《漢謨拉比法典》是不平等和殘酷的;現代法律講人道主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據說它是漢謨拉比執政三十年後下令建造的。

在古巴和倫尼亞時代之前,中國在兩河流域(幼發拉底河和底格裏斯河)已經形成了所謂的建立正義的立法傳統。拉加什城邦烏魯卡基納(約公元前2378~2371年)的改革碑文提到“他建立了前壹個時代的秩序”。阿卡德國王薩爾貢被稱為“正義之王,伸張正義的人”。烏爾國王烏爾·恩古爾的碑文記載:“根據查馬克(兩河流域巴比倫人崇拜的太陽神)的正義法則,他使正義占上風”。烏魯克國王辛哈西德是兩河流域已知最早規定糧食、植物油和羊毛等日用品最高價格的統治者。在烏爾第三王朝時期,制定了迄今為止的第壹部法典(烏爾納姆法典,考古學家僅發現了其碎片)。法典的序言宣稱禁止欺淩孤兒和寡婦,不允許富人虐待窮人。自蘇美爾城邦時期以來,兩河流域的社會分化日益嚴重,奴隸和平民對貴族的鬥爭日益尖銳,外來部落(山地部落)不斷入侵。為了防止國家被滅亡,王朝被推翻,蘇美爾城邦統治者實施法治以遏制社會動蕩和抵禦外敵入侵是非常必要的。這是兩河流域城市統治者的執政經驗總結。

《漢謨拉比法典》把人分為三個等級:有公民權的自由民、沒有公民權的自由民和奴隸(皇室奴隸、屬於自由民的奴隸和公民的私人奴隸)。

漢謨拉比法典最重要的原則是:以眼還眼,以牙還牙。

頒布原因

在巴比倫時期,農村社會非常分裂,土地可以買賣、抵押、轉讓和繼承,而長子的繼承份額是雙倍的。占用村社土地的人必須向國庫繳納實物稅,實物稅約占收成的十分之壹至四分之壹,他們還必須服苦役和兵役。根據習慣法,任何人如果三年不交房租和服役,就失去了擁有壹塊土地的權利。公社沒有分配那些失去家庭、逃離家庭或三年沒有支付租金的人的土地。

國王擁有龐大的皇家(宮廷)經濟,全國各地的寺廟經濟都從屬於皇家經濟。王室直接控制的土地數量相當可觀,而王室經濟的基本部分(包括土地、牲畜和手工業作坊等。)主要集中在蘇美爾。

然而,古巴比倫時代的皇家房地產管理模式不同於烏爾第三王朝的大規模集中管理。相反,土地被分成三公頃到十五公頃不等的地塊,分配給為王室服務的各種人,如王室商業代理人、士兵、工匠、牧羊人和中小官員,但主要是分配給所謂的“進貢人”。“內貢人”從皇室那裏獲得土地、種子、農場動物和農具後,自己經營,每年還要向皇室繳納相當數量的收成。他們不得出售或抵押自己的土地,但他們可以繼承土地。

巴比倫的穩定並不長久,外族入侵成為巨大的威脅。公元前16世紀中葉,古巴比倫被赫梯人所滅,但赫梯人很快就撤退了。到16年底,從東北入侵的加西特人占領了巴比倫。

到古巴倫尼亞時代(即從伊辛·拉爾沙時代到巴比倫第壹王朝滅亡),兩河流域進入法典編纂的鼎盛時期。這是由於奴隸制經濟和商品貨幣關系、土地和奴隸私有制、租佃雇傭關系和高利貸活動的迅速發展。在繼承蘇美爾立法的基礎上,亞摩利人統治下的城邦制定了許多旨在維護奴隸主私有制的法典。例如,義新國第五位國王利比特·伊斯塔爾的法典和埃舒納國王拉拉瑪的法典以及古巴比倫第壹王朝第六位國王漢謨拉比(約公元前1792~1750年)編纂了著名的《漢謨拉比法典》。此外,據考證,古巴發布的關於債務減免的所謂道德和政治法令比倫尼亞時代的城邦多100多項。從蘇美爾城邦到巴比倫第壹王朝,兩河流域的法治傳統並沒有中斷其連續性。在伊拉克新國王利比特·伊斯塔的法典序言中說:“我在蘇美爾和阿卡德建立了正義”。《漢謨拉比法典》的序言幾乎以同樣的形式陳述道:“阿奴和恩利爾,為了人類的福祉,命令我,光榮而敬畏上帝的君主漢謨拉比,在世界上弘揚正義,消滅非法和邪惡的人,這樣強者就不會欺負弱者,並使我像查馬克壹樣,照耀大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