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符合現實需要和世界發展趨勢。
目前,我國刑事司法領域的輕微刑事案件數量逐年增加,占刑事案件總量的比重越來越大。由於勞教制度的廢除,壹些輕微違法行為陸續被判刑,進壹步加劇了上述趨勢。隨著我國法官、檢察官崗位制度改革的不斷推進,司法機關辦案力量趨於精幹,但“案多人少”問題更加突出。在此背景下,為避免輕微刑事案件耗費過多司法資源,有必要提高此類案件的訴訟效率,將更多資源用於處理重大或復雜案件。此外,提高輕微刑事案件的訴訟效率,還可以避免因羈押時間過長而導致的倒判現象,有效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放眼其他國家,提高輕微刑事案件的訴訟效率也是世界的發展趨勢。在英美法系國家,辯訴交易制度有著悠久的歷史。雖然這與我國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有很大不同,但兩者的出發點都是為了提高訴訟效率。在大陸法系國家,為了應對訴訟案件的劇增,類似的制度層出不窮,比如針對輕微犯罪的刑事處罰命令程序。
二、堅持“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據標準。
我國刑事訴訟法定罪量刑采用的證據標準是“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就證據標準而言,理論界存在兩種價值觀,即客觀真實和法律真實。前者認為查明案件的客觀真實是訴訟證明的任務;後者認為訴訟證明的任務是從法律角度達到真實的程度。刑事訴訟法采用客觀真實。
雖然法律真實有其合理性,但現階段我國仍應堅持客觀真實的證據標準。與西方發達國家不同,我國刑事偵查階段的大量案件都有口供。如果降低了證據標準,那麽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可能會使司法機關更加依賴口供,從而削弱其在證據調查中的主動性。同時,在司法制度進壹步完善之前,如果降低證據標準,認罪認罰從寬的制度可能會導致疑罪從輕的結果。這顯然違背了刑事訴訟法的基本精神。
事實上,提高訴訟效率的方法不是降低證據標準,而是簡化訴訟程序。也就是說,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其定罪量刑的依據仍然應當是“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三、應當確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是真實和自願的。
提高訴訟效率的途徑是壓縮訴訟程序,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放棄壹系列重要的訴訟權利,包括質證和辯護。因此,為了有效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應當確保他們的認罪、從輕處罰是真實的、自願的,避免定罪量刑出現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