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是指未經著作權人同意。著作權人壹般指作者,也可以是依法享有著作權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根據著作權法,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創作,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承擔的作品,視為作者,享有著作權;演繹作品的著作權由演繹者享有,合作作品的著作權由合作作者享有。作品可以單獨使用或者單獨使用的,作者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電影、電視、錄像作品的導演、編劇、作詞、作曲、攝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權,其他著作權由制片人享有。如果劇本和音樂可以獨立使用,其作者有權獨立行使其著作權。任何人未經上述人員同意使用其作品,都是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的行為。
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復制是指通過印刷、臨摹、臨摹、拓印、錄音、錄像、臨摹等方式制作作品的壹份或者多份的行為。發行是指通過出售或者出租的方式向公眾提供壹定數量的作品復制品,以滿足公眾的合理需求。根據該條規定,復制和發行作為壹個整體是緊密聯系的,應當同時具備,才能構成侵犯著作權罪。如果只擁有其中之壹,則不屬於侵犯著作權罪的定性。當然,不同行為人事先合謀,分別復制發行,屬於* * *罪,仍可構成侵犯著作權罪。
2.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行為。出版是指對作品進行編輯加工,然後復制給公眾的行為。出版實際上是壹種特殊的再生產發行。出版圖書的出版社壹般需要獲得著作權人的授權,才能獲得其作品的專有出版權。專有出版權,是指出版者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地點,對著作權人交付的作品以原件或者修改件的形式進行制作和發行的專有權利。是與著作權相關的重要權利,也是排他性的,不能由他人行使,否則構成侵權。
3.未經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這是侵犯制作者作品鄰接權的行為。錄音錄像制作者是制作錄音錄像的人。因為他們不僅投入了壹定的人力、物力、財力,而且付出了相當的原創勞動,所以他們也有權依法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其音像制品。如果他人未經許可復制發行其音像制品,當然是對其權利的侵犯。
4.假冒他人簽名制作、銷售藝術品的行為,是以他人名義非法獲利的行為。它不僅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主要是署名權),也不可避免地影響了他人藝術作品的銷售,從而間接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權。同時,這種行為也欺騙了大眾,對我國的文化市場秩序是相當有害的,應該受到懲罰。
犯罪對象:
侵犯著作權罪的客體是偽造署名的他人作品、圖書、音像制品和美術作品。所謂作品,是指人們用以表達思想感情的文學、藝術、科學等方面的智力成果。根據著作權法第三條的規定,作品包括文學、藝術、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和工程技術中的下列作品:
(1)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作品;
(四)藝術和攝影作品;
(五)電影、電視、錄像作品;
(六)工程設計和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
(七)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
(八)計算機軟件;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圖書是指作品經過出版社編輯加工、版式設計、封面設計等技術,然後排版、印刷、裝訂發行的圖書和期刊。音像制品,是指除電影、電視、錄像作品以外的任何有聲音的原始錄制品或任何有或無連續相關圖像的原始錄制品。署名他人的藝術作品,是指自己制作或者在其上署名他人的藝術作品。侵權對象不屬於上述範圍的,不構成侵犯著作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