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品房預售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預售合同提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商品房預售所得款項必須用於相關項目。因此,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只要滿足上述法律條件,就可以進行商品房預售,這與正在進行的建設工程抵押沒有必然聯系。此外,根據《保險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並通知受讓人轉讓的財產已經抵押;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受讓人的,轉讓無效。”此時,由於在建工程已抵押給銀行,如果銀行同意開發企業預售,作為抵押物的土地與房產將逐漸分離,銀行的抵押權將逐漸失效,銀行的債權尚未清償。“因此,銀行如何以及何時同意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成為銀行防範風險的關鍵。
2.因此,對於在建工程抵押商品房預售可采取以下步驟:壹是明確法律關系。預售部分應先解除抵押關系,再簽訂預售合同。否則,簽訂的預售合同將無效。也就是說,在開發企業向銀行支付取消預售房屋所需的還貸金額,或提供與擔保金額相當的其他財產後,銀行同意取消預售抵押關系,開發企業將部分已取消抵押關系的商品房提前銷售給買受人。因此,復制和移動銷售實現了良性循環。其次,銀行應深度參與預售過程,包括簽署每壹份合同,甚至直接負責銷售專用章,定期盤點商品房,並從房地產管理部門檢查銷售進度,以防止非法開發企業隱瞞真相和低價銷售。第三,也是最重要的壹點,該銀行應盡可能成為唯壹的監管銀行,擁有收取、存放和出售住房資金的完全權力。認證通過後,開發企業申請預售許可證,選擇按揭銀行作為監管銀行,在銀行設立監管賬戶用於收取和預付銷售資金,並與監管銀行簽訂監管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