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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動說明問題。較輕的法律法規
《中國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九條對違紀行為的處分規則作出了具體規定。

從輕和從重處罰的規定。

從輕處罰是指對《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在紀律處分幅度內選擇較輕的處罰種類。較重處罰是指在《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懲戒幅度內選擇較重的處罰種類。

情節從輕和從重處罰的規定。

《規定》第二十壹條規定了適用從輕處罰的情形。

首先,他主動坦白,他應該受到黨紀處分。主動坦白是指涉嫌違紀的黨員在組織初核前向有關組織坦白了自己的問題,或者在組織初核和對其問題進行調查時坦白了組織沒有掌握的問題。

二是主動報告同案被告人或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經調查屬實的。主動報告是指涉嫌違紀的黨員自覺向黨組織反映黨員存在的其他違紀問題。這裏的起訴對象既包括特定對象,即共同被告人;它還包括非特定對象,即其他對象。所謂共犯,是指其他與黨員壹起違紀的人。所謂調查屬實,是指涉嫌違紀的黨員舉報的問題由黨組織調查收集,事實確實存在。這裏的主動檢舉應當發生在涉嫌違紀的黨員被立案之後、受到處理之前,以便從輕處理。

三是積極挽回損失或有效防止危害結果發生。這裏所謂的主動挽回損失,是指黨員在其違紀行為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損失後,采取積極措施挽回損失的行為。所謂有效防止危害結果,是指黨員在違紀行為造成危害結果之前制止違紀行為,並有效防止違紀行為可能造成的危害結果。這裏的積極挽回損失或有效防止危害結果發生的行為可以發生在紀律處分立案之前或之後。

四是主動退出違法所得。包括自願歸還和自願歸還被盜物品。主動退賠是指違紀黨員主動退出違紀違法所得經濟利益,賠償因違紀行為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的損失;主動退贓是指黨員主動退出違紀違法所得。在這裏,退賠或退贓應該是出於黨員的自覺行為,而不是在黨組織的敦促下做出的。自願撤訴的時間可以在立案之前,也可以在立案之後。

五是有其他立功表現的。其他立功表現,是指主動交代、主動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應當受到紀律處分的人,主動挽回損失或者有效防止危害結果發生以及主動退出違法所得,體現黨員違紀後思想認識有所悔改的行為。

第六,條例分則另有規定。

規程

第24條規定了適用從重處罰的情形。

第壹,強迫或指使他人違紀違法。所謂脅迫是指使用暴力、脅迫等手段。

違背他人意願造成他人違紀違法的;

所謂教唆,是指教唆、指使、指使他人從事非法活動。

二是串供或者偽造、毀滅、隱匿證據。所謂串謀,是指違反紀律的黨員與他人串通,編造虛假證據以逃避處罰。所謂偽造、毀滅、隱匿證據,是指違紀黨員在違紀行為被查處過程中提供虛假事實證明或者毀滅、隱匿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書證等證據的行為。

隱瞞的行為使其無法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

三是防止他人揭發、提供證據材料。所謂預防,是指黨員違反紀律,以各種方式為他人揭發、檢舉和提供證據材料設置障礙的行為。

第四是掩蓋。

同案被告或對批評者、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和其他人員進行報復。所謂包庇同案人,是指向參與同壹違紀行為的其他人員提供虛假證明以逃避紀律調查的行為。

五是存在其他妨礙組織審查行為的幹擾因素。它是指幹涉或阻礙的組織,前四段所述情況除外。

其他審查行為。

第六,條例分則另有規定。是指《條例》分則中關於加重情節的具體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