현재 위치 - 법률 상담 무료 플랫폼 - 법률 자문 무료 플랫폼 - 地理標誌使用管理辦法
地理標誌使用管理辦法
地理標誌產品應當根據產品的類別、範圍、知名度、生產和銷售情況等因素,分別制定相應的國家標準、地方標準或者管理規範。國家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起草和發布地理標誌保護產品國家標準;省級地方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起草和發布地理標誌保護產品地方標準。地理標誌保護產品的質量檢驗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直轄市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指定的檢驗機構承擔。必要時,國家質檢總局將組織復檢。

地理標誌專用標誌的使用要求如下:

(壹)受地理標誌和註冊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地理標誌保護的產品使用特殊地理標誌的,應當在特殊地理標誌的指定位置標註統壹的社會信用代碼。外國地理標誌保護產品使用地理標誌專用標誌的,應當在地理標誌專用標誌指定位置標註經銷商統壹社會信用代碼。

(二)地理標誌保護產品使用地理專用標誌的,應當同時使用地理專用標誌和地理標誌名稱,並在產品標簽或者包裝上標註地理標誌標準代碼或者批準公告號。

(三)註冊為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的地理標誌使用特殊地理標誌的,應當同時使用特殊地理標誌和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並加註商標註冊號。

特殊地理標誌的合法使用者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履行下列義務:

(壹)按照相關標準、管理規範和使用管理規則組織地理標誌產品生產;

(二)按照地理標誌專用標誌使用要求,規範地理標誌專用標誌的標註;

(三)向社會及時並定期向當地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提交專用地理標誌使用情況。

申請地理標誌商標的流程:地理標誌商標的申請可以采用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的形式。申請流程與普通商標相同,申請人或代理人向商標局提交商標註冊申請。

法律依據:

《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管理辦法》第壹條

為加強地理標誌保護,維護地理標誌註冊人的合法權益,規範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以下簡稱專用標誌)的使用,促進地理標誌產品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特殊標誌是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為地理標誌產品設立的特殊標誌,表明使用該特殊標誌的產品地理標誌已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準註冊。

第三條專用標誌的基本圖案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中英文字符、中國地理標誌、GI異體字、小麥和天壇圖形組成,為綠色(C:70m:0y:100K:15;C:100 M:0 Y:100 K:75)和黃色(C:0 M:20 Y:100 K:0)是特殊標誌的基本顏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