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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機長有哪些權利?
對機艙事故的處理和事故發生時的判斷要有果斷、正確、理性的反應,要對機內人員的安全負責。

船長有更大的權力。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壹,最高命令:

飛機上的人,最高指揮權只能屬於壹個人,飛機上的壹切活動都在他的統壹領導下進行。這個人是負責任的船長。基於保護民用航空器及其人員和財產安全的極端重要性,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規則明確了機長的最高指揮和領導權限,使其能夠履行對機上機組人員的管理、民用航空器的運行和應急處置等具體職責。

《民航法》明確規定了這壹命令的對象,即機上所有人員,包括機組人員和其他隨機工作人員,以及機上乘客。無論是正常作業還是緊急情況,上述人員都應嚴格執行船長在其權力範圍內下達的命令。

二、最終決定:

根據我國《民用航空法》的相關規定,飛機的最終決定權主要體現在起飛的決定上。《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五條明確規定:“飛行前,機長應當對民用航空器進行必要的檢查,未經檢查不得起飛。機長發現民用航空器、機場、氣象條件不符合要求,不能保證飛行安全的,有權拒絕起飛。”

處置飛機的權利。《民用航空法》第四十六條明確規定:“在飛行中,遇有特殊情況,為了保障民用航空器及其人員的安全,機長有權對民用航空器進行處置。”這裏的民用航空器處置,是指飛行中的民用航空器在中斷起飛、復飛、改變航向、迫降等特殊情況下,沒有事先計劃的處置。

船員決策權。《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七條明確規定:“機長發現機組成員不適合執行飛行任務時,為保證飛行安全,有權進行調整。”這裏所說的“不適合執行飛行任務”,主要是指由於理論知識、飛行技術、飛行作風、身體健康、心理狀況等原因,不適合執行本次飛行任務的情況。

三、治安管理權:

根據中國《民用航空法》,機長的職責包括對任何破壞民用航空器、擾亂民用航空器內部秩序、危及民用航空器上人員和財產安全以及其他危及飛行安全的行為,有權采取必要和適當的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第四十五條飛行前,機長應當對民用航空器進行必要的檢查,未經檢查不得起飛。機長發現民用航空器、機場、氣象條件不符合要求,不能保證飛行安全的,有權拒絕起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