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媳婦轉上海戶口新政策新規定:
(1)外省市人員(指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的失業人員,下同)和上海市常住戶籍居民(指在上海市登記戶口滿65,438+00年的人員)在配偶戶籍所在地登記結婚滿65,438+00年且年滿35歲的,可準予落戶。
(2)外省市少數民族、歸僑、歸僑子女、具有上海市常住戶籍的居民(指在上海市登記常住戶籍滿7年的人員),可準予其配偶戶籍落戶。
(3)外省市人員和在滬殘疾居民依法登記結婚滿五年後,可準予在配偶戶口所在地落戶。
搬運材料
1、申報戶籍事項申請表(派出所戶籍窗口提供或公安門戶網站下載)
2.有效的房屋所有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是指以下文件(只需壹份)。
(1)上海市不動產權證書;
(2)《上海市承租公有住房證明》;
(三)房產權屬證明;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房屋證明文件,如《宅基地使用證》、《土地使用證》、明確產權歸屬的法院判決書等。)
3、分戶《不動產所有權人、承租人、農業戶同意受理申請人入戶意見書》(申請人是不動產所有權人或承租人的除外)。
4.受信任的人同意接受書面意見。
5.房產所有人、承租人、農業戶口所有人的戶口本和居民身份證(無法提供戶口本的,還需提供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證明。如果申請人的配偶或子女原籍為外省市並遷入上海,則需要提供批準文件。)
6、申請人及其配偶、子女的《身份證》和《戶口簿》
7.申請人的婚姻狀況證明(“申請人的婚姻狀況證明”是指:
(1)夫妻雙方結婚證;
(2)申請人《婚姻狀況聲明書》;
(3)離婚再婚的還應提供離婚證、離婚判決書或離婚協議書;喪偶再婚的,還應提供前夫(妻)死亡註銷戶口的戶籍證明)
8.隨行子女的出生證明
9、申請人的出生證明。
10.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的失業證明或退休證明(農業戶口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公民遷出戶口登記機關管轄範圍的,應當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註銷戶口。
從農村遷入城市的公民,必須持城市勞動部門的就業證明、學校的入學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證明,向常住戶口登記機關申請遷出。
公民移居邊境地區必須經居住地的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第十三條公民流動時,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遷入登記,城市應當在三日內,農村應當在十日內交驗戶口遷入證明。
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應當持下列證件向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
1.軍人復員、轉業、退伍的,由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級以上兵役機關出具證明;
2.華僑和留學回國人員須出示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入境證件;
三、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憑釋放機關出具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