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產資源法》的立法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礦產資源法的空間效力是指礦產資源法對其地域和對人的效力的總稱。礦產資源法適用的地理範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其管轄的海域。管轄海域是指領海以外的區域,包括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礦產資源法適用於所有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活動的法人和自然人。《礦產資源法》管轄的礦產範圍包括所有已知的礦產資源。
礦產資源法的基本原則主要包括:礦產資源國家所有原則;國家管理礦物資源的原則;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原則;探礦權、采礦權合法轉讓的原則;合理開發利用、保護礦產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原則;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實行統壹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礦產資源綜合勘查、合理開發和綜合利用等原則。
礦產資源國家所有原則是指依據憲法和法律礦產資源歸國家所有的唯壹所有權形式。維護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就是維護全體人民的利益。我國憲法第九條明確規定“礦產資源、水、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礦產資源法》第三條第1款規定“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
礦產資源國家管理原則是指國家機關對礦產資源行使國家所有權的管理以及因國家主權要素而產生的各種職能的活動。《礦產資源法》規定,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
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原則是指僅以支付費用、金、價款等有償方式取得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衍生的探礦權、采礦權。其目的是保障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的實現,督促探礦權人、采礦權人合理利用礦產資源。
探礦權采礦權合法轉讓原則,是指探礦權采礦權人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經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將其有償取得的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給他人的制度。
合理開發利用、保護礦產資源和保護環境相壹致的原則,是指在礦產資源勘查開發過程中,要處理好“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的關系。該法規定,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應當遵循統壹規劃、合理布局、綜合勘查、合理開采、綜合利用的方針,鼓勵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的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勘查、開發的科學技術水平。同時,資源開發應與環境保護相協調,以法律形式將土地復墾和生態環境恢復與防治規定為探礦權人、采礦權人的重要義務。
礦產資源法律關系是指調整國家、行政主管部門和探礦權人、采礦權人在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合理利用和保護中的權利義務關系。
礦產資源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通過參與礦產資源法律關系而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當事人。我國礦產資源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國家、國家機關、各種形式的組織和個人。
礦產資源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礦產資源法律關系中主體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客體。這些客體是礦產資源法律關系中的客觀事物,是礦產資源權利義務的載體。礦產資源法律關系的客體包括:礦產資源和礦產品;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合理利用和保護;與礦產資源相關的其他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