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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地方性法規制定程序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使制定地方性法規的程序科學化、規範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地方性法規,是指由陜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並公布或者由xi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並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法規、規章、辦法、實施細則等規範性文件。第三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下列情況制定地方性法規:

(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頒布的法律規定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實施辦法和細則的;

(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頒布的法律沒有規定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實施辦法和實施細則,需要根據本省實際制定實施辦法和實施細則的;

(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尚未制定法律,根據本省政治、經濟、社會發展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需要,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的。第四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頒布的地方性法規,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具有法律效力。

Xi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批準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布的地方性法規,在Xi行政區域內具有法律效力。第二章地方性法規議案第五條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地方性法規議案;

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地方性法規議案。第六條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的地方性法規議案,應當包括法規草案、起草說明、有關法律依據和參考資料。第七條地方性法規議案由提案人簽署,常委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提出,由提案人* * *。第三章地方性法規的審議第八條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提出的地方性法規,由常務委員會進行審議;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議案,由主任會議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提出的地方性法規案,應當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由主任會議提出報告,然後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由主任會議根據內容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調查研究,征求意見,進行論證,提出審議報告,再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第九條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案,經兩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後交付表決。常務委員會會議認為法規案成熟時,也可以經壹次會議審議後交付表決。第十條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地方性法規議案時,由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聽取提案單位的負責人或者提案人的意見,並作初步審議。第十壹條常務委員會會議聽取說明並初步審議地方性法規後,根據常務委員會會議提出的意見和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提請法制委員會審議,提出審議結果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下次或者以後的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第十二條常務委員會認為需要提交省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經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後,提交省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第四章地方性法規的通過和頒布第十三條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地方性法規時,必須在表決前宣讀全文,由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第十四條常務委員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應當根據其內容和實際情況確定生效日期。第十五條常務委員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以陜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名義公布。

常務委員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和公告,應當在《陜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刊》和《陜西日報》上刊登。第十六條常務委員會通過和批準的地方性法規,應當報NPC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第五章地方性法規的批準程序第十七條Xi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第十八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地方性法規時,Xi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人到會作說明,經會議審議後,可以交付表決。其法規提出和通過的具體程序,參照本規定第六條、第十三條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