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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規範安全生產培訓秩序,保證安全生產培訓質量,促進安全生產培訓健康發展,根據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安全培訓機構、從事安全生產培訓(以下簡稱安全培訓)活動的生產經營單位以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安全培訓的監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安全培訓是指旨在提高安全監管人員、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和從事安全生產的相關人員安全素質的教育培訓活動。

前款所稱安全監管人員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派出的從事安全監管和行政執法的安全生產監察員和煤礦安全監察員;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從事安全生產的相關人員是指從事安全教育和培訓的教師、危險化學品註冊人員、承擔安全評價、咨詢、檢測和檢驗的人員以及註冊安全工程師。第四條安全培訓實行統壹規劃、集中管理、分級實施、分類指導、教考分離的原則。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以下簡稱國家安監局)指導全國安全培訓工作,依法對全國安全培訓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培訓實施監督管理。

設立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依法對轄區內煤礦企業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第二章安全培訓機構第五條安全培訓機構從事安全培訓活動必須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資格證書分為四個等級。

壹級、二級資質證書由國務院批準頒發;三級、四級資質證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並頒發。設立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負責審批和頒發轄區內從事煤礦安全培訓活動的培訓機構三級、四級資質證書。第六條取得壹級資質證書的安全培訓機構可以是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安全生產監察員和煤礦安全監察員;中央企業總公司、總廠、集團公司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危險化學品登記人員;承擔安全評價、咨詢、測試和檢驗的人員;壹級以下安全培訓機構註冊安全工程師和教師培訓。取得二級資質證書的安全培訓機構可以承擔市、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安全生產監察員;省屬生產經營單位和中央企業及其所屬單位分支機構、子公司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危險化學品登記人員;承擔安全評價、咨詢、測試和檢驗的人員;二級以下安全培訓機構註冊安全工程師和教師培訓。

取得三級資質證書的安全培訓機構可以承接特種作業人員;市(地)主要負責人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培訓情況。

取得四級資質證書的安全培訓機構可以承擔本條第壹款、第二款、第三款以外的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的培訓。上壹級安全培訓機構可以承接下壹級安全培訓機構的培訓。第七條申請壹級資質證書的安全培訓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註冊資本或開辦費在654.38+0萬元人民幣以上;

(二)有專職管理人員;

(三)有健全的章程、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

(4)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專任或兼職教師15人以上,其中通過國家局培訓考核的具有副高級以上職稱的專任教師至少8人;

(五)有固定、獨立、相對集中的教學和生活設施,能夠滿足同期100人以上的培訓需求,其中專用教室使用面積15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訓所需的其他條件。第八條安全培訓機構申請二級資質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註冊資本或者開辦費80萬元以上;

(二)有專職管理人員;

(三)有健全的章程、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

(4)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專任或兼職教師超過10人,其中至少5名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專任教師通過國家局培訓考核;

(5)有能夠滿足80人以上同期培訓需求的固定、獨立、相對集中的教學和生活設施,其中專用教室使用面積大於1.20平方米;

(六)安全培訓所需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