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七章第八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
(壹)未按照規定自行監測排放的水汙染物,或者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二)未按照規定安裝水汙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或者未確保監控設備正常運行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有毒有害水汙染物的排汙口及周邊環境進行監測,或者未公開有毒有害水汙染物信息的。
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產、停產整頓,處十萬元以上壹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請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責令停業、關閉:
(壹)未依法取得排汙許可證排放水汙染物的;
(二)排放超過水汙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水汙染物的;
(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排放水汙染物,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汙染防治設施逃避監管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預處理,向汙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不符合處理工藝要求的工業廢水的。
第八十四條在飲用水水源壹級保護區內設置排汙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拆除的,將被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並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並可責令停產整頓。
擴展數據:
水汙染控制措施
第三十二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根據對公眾健康和生態環境的危害程度和影響程度,公布有毒有害水汙染物名錄,實施風險管理。
第三十三條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或者劇毒廢液。
第三十四條禁止向水體排放或者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第三十五條向水體排放熱廢水時,應當采取措施確保水體水溫符合水環境質量標準。
第三十六條含病原體的汙水應當消毒;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後方可排放。
第三十七條禁止向水體排放或者傾倒工業廢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第三十八條禁止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堆放、貯存固體廢物和其他汙染物。
第三十九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汙染防治設施,逃避監管排放水汙染物。
第四十條化工生產企業和產業集群、礦區、尾礦庫、危險廢物處置場、垃圾填埋場等運營管理單位。應采取防滲漏措施,並修建地下水質量監測井進行監測,防止地下水汙染。
第四十壹條多層地下水含水層水質差異較大時,應當分層開采;受汙染的潛水和承壓水不得混合。
第四十二條建設地下工程設施或者進行地下勘探、開采等活動,應當采取防護措施,防止地下水汙染。廢棄的礦山、鉆井或者水井應當密封或者回填。
第四十三條人工回灌地下水不得惡化地下水質量。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水汙染防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