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壹。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壹款規定的考試試題、答案用於考試作弊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壹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壹第壹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壹)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和公務員錄用考試中組織作弊的;
(2)導致考試延期、取消或啟用;
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中有組織作弊的;
(4)組織考生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作弊的;
(五)多次組織考試作弊;
組織三十人以上作弊的;
(七)提供五十件以上作弊器材的;
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
(九)其他嚴重情節。
第五條以考試作弊為目的,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試題、答案,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壹第三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壹)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公務員錄用考試試題、答案的;
(2)導致考試延期、取消或啟用;
(三)考試工作人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
(四)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
(五)向三十人以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
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
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七條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壹第四款的規定定罪處罰。行為人犯罪情節輕微,確有悔罪表現的,認為其通過參加測試和測試類型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情節明顯、輕微、無害的,不作為犯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