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手續的流程是提前30天向部門負責人提交書面離職申請,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後上報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逐級上報。辭職手續通常在十五天內完成。
1.員工離職手續的流程是怎樣的?
員工辭職的程序:
1.未到期的,需提前壹個月向部門負責人提交書面離職申請,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後上報人力資源部。
2.報告由人力資源部逐級上報,經總經理和董事長批準後,由人力資源部通知部門領導安排工作交接。
3.員工需要按照離職員工交接手續、工作交接明細、物品交接單依次交接借款。財務部門結清借款後,經交接雙方和部門領導簽字後,員工的交接即視為完成。
4.工資涉及保險的,人力資源部與財務部辦理保險清算,辦理保險減員手續。
第二,辦理離職手續需要多長時間?
辭職手續通常在十五天內完成。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工作交接完畢時支付。勞動合同關系的維護需要勞動合同雙方的相互配合、相互信任和合作。沒有相互信任的基礎,勞動合同當事人即使維持這種看似密不可分的勞動合同關系,也很難順利實現勞動合同的目的。
對於勞動合同的當事人來說,勞動合同終止後,他們也有相應的附隨義務。對此,《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完成工作交接時支付。
法律客觀性: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完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應當將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至少保存兩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