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表現為:
1.首先,協議的簽訂需要雙方達成壹致,所表達的意思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脅迫、欺詐等原因;協議的法律效力生效。
2.其次,約定除了是自己真實意思的表達外,還不能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序良俗;3.最後,除協議另有規定外,原則上協議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協議離婚的條件如下:
(1)雙方是依法登記的夫妻;
(2)雙方離婚完全自願;
(三)雙方就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達成協議。;
(4)申請離婚登記的雙方必須到壹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處申請。
男女雙方在協議離婚後壹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撤銷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法院應予受理。法院審理後認為,訂立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不存在欺詐、脅迫的情形,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協議存在法律規定的欺詐、脅迫等特殊情形,當事人請求變更或者撤銷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協議離婚需要多長時間?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如果是協議離婚,首先雙方在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然後等待第壹個30天期滿,然後在第二個30天內,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證。那麽也就是說,從申請離婚開始,如果要協議離婚,最短時間是31天,最長時間是60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各自所有或者部分所有、部分所有。協議應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第壹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壹千零六十三條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對方知道該約定的,應當將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用於清償夫妻壹方所欠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