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它們建立的基礎不同。律師事務所恢復設立時嚴格依法設立。法律服務所是根據行政法規或者經司法行政機關批準設立的。因此,它們設立的法律依據不僅不同,而且它們所依據的法律法規的效力也不同。
3.他們的業務範圍不同。律師事務所律師的業務範圍有固定的業務範圍,而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的業務範圍,根據司法部的規定,僅限於為公民和基層單位提供法律幫助,進行法律咨詢和代理非訴訟法律事務。兩者在經營範圍方面最大的區別是;律師可以在刑事案件中擔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直接到看守所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是律師沒有這些權利,只有律師才能做金融證券、涉外房地產等高層次的法律服務。
4.他們的資質不同。國家實行律師資格統壹考試制度。高等學校法學專業大學專科以上學歷或者相當專業水平的人員,以及高等學校其他專業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人員,經律師資格考試合格的,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授予律師資格,在律師事務所執業,經考試合格取得律師執業證書,可以獨立從事律師業務。但法律服務所的法律工作者資格既沒有嚴格的學歷要求,也沒有全國統壹考試的難度。只要政治思想素質好,經過法律專業培訓,就可以從事這項工作。
5.它們成立的程序和條件是不同的。律師事務所的設立需要經過嚴格的審批程序,同時需要最低註冊資本、至少三名專職律師、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嚴格的執業規章制度,然後由省、市、自治區司法行政部門批準。然而,設立法律服務辦公室要簡單得多。壹般只需經司法行政部門審核登記即可,對人員數量、質量、經費規模等沒有嚴格要求。
6.他們的國際地位是不同的。律師制度是20世紀初從西方國家引進的壹項民主司法制度。在英美法德等主要資本主義國家已有數百年的歷史。律師事務所的數量和規模都相當大,律師在國內政治經濟生活中的地位也非常高。世界上有律師協會,各國之間的法律服務是通過各國的律師協會進行的。然而,法律服務所在的西方國家沒有類似的機構和組織。在國與國之間的法律服務中,西方國家只承認律師,但不承認律師提供的法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