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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資格考試答案匯總
在過去幾年的教師招聘考試中,教育法律法規的有效性是教授招聘調查的適當測試點。

本文主要對此進行分析,希望對考生備考有所幫助!

壹、教育法律法規的有效性

1.形式有效性

這就是母法與子法、上位法與下位法的等級關系。

例如,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高於所有其他法律。

《憲法》之後是教育基本法、教育單行法、教育行政法規、地方教育條例和地方政府教育規章。後者不能與前者相矛盾,其法律效力將依次降低。

2.時間效應

教育法規的時間效力主要是指教育法規何時生效、何時失效、是否具有追溯力以及過去的效力。

例如,《教育法》第86條:本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3.空間效力(區域效力))

教育法規的區域效力是指教育法規適用的地理範圍。

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適用於全中國。

4.人的有效性

人的有效性是指誰受教育法規的約束。

人是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以及國際組織和國家。

比如《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泄露未成年人的隱私。

第二步:練習

壹個話題1。《職業教育法》規定:“任何組織不得挪用、克扣職業教育經費。

《條例》體現了教育法規的()。

A.形式效應b .時間效應c .空間效應d .對人的影響

1.答案d。

解析:本題是對教育法規有效性的調查。

教育法規的有效性是指教育法規的保護力和約束力。

壹般可分為四類:形式效力、時間效力、空間效力和人的效力。

題目中的“任何組織”屬於法人,體現了對“人”的效力,故D理論正確。

判斷題2。《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四十條:本辦法自2002年9月6日起施行。原國家教育委員會、教育部發布的有關學生人身安全事故處理規定與本辦法不壹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處理的學生傷害事故不再重新處理。

這壹規定體現了教育法規的空間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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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答案。

解析:本題是對教育法規有效性的調查。

教育法規的有效性是指教育法規的保護力和約束力。

壹般可分為四類:形式效力、時間效力、空間效力和人的效力。

在標題中,“本辦法自2002年9月6日+0日起實施”表明了條例的生效時間;“本辦法實施前已經處理的學生傷害事故不再重新處理”是指條例是否具有溯及力,表現為時間效力,標題表述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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