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網上發布個人隱私,造成受害人或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將構成犯罪,可追究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壹)同壹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五百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三)兩年內受過誹謗罪行政處罰,誹謗他人的;(四)其他情節嚴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侮辱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以外,只有被告知的,才予以處理。被害人通過信息網絡告知人民法院第壹款規定的行為,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侵犯個人隱私可以報警,已經構成侵權。去當地派出所報案就行了。偷窺、偷拍、偷聽、傳播他人隱私是違法的。受害人可以依法向公安機關報案,要求偵查。根據案情,公安機關將對行為人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法律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治安管理機關刑事追究或者處罰的;(四)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證人及其近親屬的;(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6)偷窺、拍照、竊聽或傳播他人隱私。,1,體現自由價值,隱私權包含多種內容,如個人生活安寧權、個人生活信息保密權、個人通信隱私權等,都體現了“排除人為不當障礙”的自由價值;體現“支配”和“控制”的自由價值是個人隱私權的使用權,即權利主體為了從事各種滿足自身需要的活動,有權按照自己的意誌使用自己的隱私。隱私權的使用也不得違反強制性規定,不得違反公序良俗,即權利不得濫用。2.體現秩序的價值,隱私權的設立和保護保障了人際關系的相對穩定、人類行為的規範和人身財產的安全,主要表現為:通過設立隱私權,合理分配權利義務,以調整知情權與隱私權的沖突;隱私權的立法和嚴格實施不僅維護了個人的安寧與安全,實現了個人與社會的基本和諧,達到了整個社會安定團結的目的,而且保證了人們有更多的精力去學習和工作,更好地造福人類社會。3.體現尊嚴的價值。隱私權屬於特定的人格權,人格尊嚴是人格權客體即個人利益的基礎。所以隱私自然體現了人的尊嚴,保護隱私就是保護人的尊嚴。隱私權體現了現代文明的壹種生存藝術,與之相聯系,隱私權也意味著對他人的尊重。如果法律不保護壹些只屬於個人領域的利益,那麽個人尊嚴就會消失。公布個人隱私是違法的,給受害人造成嚴重後果,甚至自殘、自殺。需要受到法律嚴懲,可能被判處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