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節約用水工作,制定節約用水政策、制定節約用水計劃、制定相關標準,指導和推進全省節水型社會建設;制定用水總量控制、定額管理和計劃用水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節水灌溉工程建設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考核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主要指標的執行情況。
(二)省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節約用水指標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的協調和銜接,並會同有關部門安排重大節約用水項目計劃。
(三)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城市節水工作,根據節水政策、計劃和標準,制定城市建設和市政公用設施節水制度、辦法和具體標準,落實節水要求。
(四)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根據節約用水的政策、計劃和標準,結合行業管理,落實節約用水要求。
(五)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負責節約用水的部門(以下簡稱節水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節約用水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節約用水工作。第六條壹切單位和個人都有節約用水的義務,並有權舉報浪費行為。
節約用水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浪費行為舉報投訴制度,公布舉報投訴方式,及時處理舉報投訴,並將處理結果反饋舉報人。第七條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節約用水宣傳教育,鼓勵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社會組織開展節約用水法律、法規和知識宣傳,在全社會營造節約用水的良好氛圍。
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節約用水法律、法規和知識宣傳,播放、發布節約用水公益廣告,對嚴重浪費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賓館、商場、影劇院、體育場、車站等公共場所應當設置宣傳標語和標牌,宣傳節約用水知識。
學校應當開展節約用水宣傳教育,將節約用水納入教育內容,培養學生節約用水意識。第二章節約用水管理第八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水資源狀況和本行政區域水資源綜合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節約用水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九條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根據節約用水規劃和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制定本省行業用水定額標準,經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後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行業用水定額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資源條件和科技進步情況及時調整和完善。第十條實行計劃用水管理制度。直接從供水工程設施供水且用水量較大的非農業用水戶,以及使用公共供水管網且用水量較大的單位(以下簡稱計劃用水戶),應當在6月36日前提出下壹年度用水計劃建議。節約用水主管部門應當在下壹年的6月+10月前下達用水計劃。用水計劃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年度用水總量控制指標、行業用水定額和單位需水量確定。
計劃用水單位未按照規定提出用水計劃建議的,節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年度用水總量控制指標、行業用水定額和本單位歷年用水情況確定並下達用水計劃。
計劃用水戶計劃用水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制定。
納入取水許可管理單位的計劃用水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第十壹條節約用水主管部門應當在計劃用水單位中確定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用水的重點監控單位並列出名單。計劃用水重點監測單位應當每五年進行壹次水平衡測試。計劃用水戶實際年用水量超過計劃年用水量30%的,節水部門應當責令其進行水平衡測試,制定整改計劃並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