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計預扣法主要適用於居民個人工資薪金的預扣預繳,不適用累計預扣法的主要包括其他各類所得。
壹、累計預提法的應用及特點
累計預扣法是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的壹種計稅方法,主要適用於居民個人工資、薪金所得的代扣代繳。該辦法的核心是根據納稅人壹個納稅年度截至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累計數,扣除依法確定的累計免稅收入、累計費用扣除、累計專項附加扣除和累計其他扣除,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這種方法的優點是更能體現稅收公平原則,使納稅人的稅收負擔與其實際收入水平更加匹配。
第二,累計預扣法不適用。
不適用累計預扣法的所得種類主要有經營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這幾類所得的計稅方法通常根據各自的特點分別規定,不采用累計預扣法。例如,營業收入可以根據企業的會計年度和利潤計算;利息、股息、紅利收入可根據持有時間和金額計算。
三、兩者的區別分析
累計預扣法與其他計稅方法的主要區別在於其適用的納稅人類型和計算方法。累計預扣法更註重個人工資、薪金所得的預扣預繳,其他計稅方法則對不同類型的所得分別規定。此外,累計預扣法還體現了稅收的累進性,即隨著納稅人收入的增加,其適用稅率也會相應提高,從而更好地實現稅收公平。
總而言之:
累計預扣法適用於居民個人工資薪金的代扣代繳,其他計稅方法適用於其他類型的所得。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納稅人類型和計算方法的不同。累計預扣法更能體現稅收公平原則,使納稅人的稅收負擔與其實際收入水平更加匹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6條規定: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壹)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減除費用六萬元、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月收入減除費用五千元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當納稅。
(三)經營所得,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和損失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財產租賃收入每次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超過4000元的,扣除20%的費用,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財產轉讓所得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應納稅所得額為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25條規定:
需要結算綜合收益的情況包括:
(壹)從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綜合所得,綜合所得年度收入減除專項附加後的余額超過六萬元的;
(二)取得勞務報酬、特許權使用費、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中的壹項或者多項,年度綜合所得減除專項費用後的余額超過六萬元的;
(三)納稅年度內預繳稅額低於應納稅額的;
(4)納稅人申請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