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訴訟二審原告撤訴後,壹般不可能再起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三十八條在第二審程序中,在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經其他當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準許原審原告申請撤回起訴。準予撤訴的,壹並撤銷壹審判決。原審原告在二審程序中撤回起訴後重復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行政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1)第三十六條:人民法院裁定準許原告撤訴後,原告以同壹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準予撤訴的裁定確有錯誤,原告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應當通過審判監督程序撤銷原準予撤訴的裁定,重新審理。(2)第三十七條:原告未在規定期限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又未申請緩交、減交、免交或者申請未獲批準的,按自動撤訴處理。案件駁回後,原告在法定期限內再次提起訴訟並依法解決預交訴訟費問題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3.刑事訴訟(1)公訴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77條:判決宣告前,人民檢察院請求撤回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對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的理由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準許的裁定。第117條:根據本解釋第壹百七十七條的規定,人民法院裁定準許人民檢察院撤訴,又沒有新的事實和證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撤回自訴後被告知了同壹事實的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因證據不足撤回的除外。自訴案件:第188條:自訴案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6)除非因證據不足而撤回起訴,否則自訴人在撤回起訴後講述了同壹事實。
法律客觀性: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上訴人可以在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前撤回上訴,法院將決定他是否可以撤回上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二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送達後,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即視為撤銷。第壹百七十三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是否準許上訴人撤回上訴,由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第壹百七十四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除本章規定外,適用第壹審普通程序。第壹百七十五條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判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