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責令拆除違法建築屬於行政強制措施。對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需要強制拆除的,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並責令當事人限期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自行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
依照本法規定,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被責令限期拆除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建設,自行拆除;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予以制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二、拆遷程序怎麽走?
1,拆遷部門申請強制拆除並提交相關材料;
2、區縣人民政府對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查並作出決定,區縣人民政府決定進行行政強制拆遷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日內向市國土房管局備案;
3、《決定》載明以下事項:
(1)被強制拆遷人姓名和被強制拆遷房屋地址;
(二)強拆的事實和理由;
(3)強制拆除的法律依據;
(四)強制拆除期限;
(5)要求當事人自行清理存放在拆遷標的物內的財產;
(6)當事人有權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以及履行的方式和期限;
(七)強制拆遷的執行機關和協助機關;
(八)作出決定的機關名稱和時間。
4、實施強制拆除前3日在現場張貼強制拆除公告;
5、實施強拆前,拆遷人應將與強拆房屋有關的情況,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6.強拆開始時,被執行人應向被拆遷人宣讀決定。他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
7.強制拆遷執行機關應當在筆錄中記錄強制拆遷過程,並制作被搬遷財產清單壹式兩份,由被執行人、被拆遷人和其他在場人員簽名或者蓋章,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應當註明情況;
8.從強拆房屋中搬出的財產由實施強拆的部門運至指定地點並移交給被拆遷人。被拆遷人拒絕接受的,應當辦理提存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