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壹百四十五條限制壹個人取得純粹利益的民事行為能力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其他民事法律行為,應當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後生效。對方當事人可以督促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予以追認。法定代表人未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權予以撤銷。撤銷應通過通知進行。
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壹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申請不動產登記的,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監護人代為申請登記的,應當提供監護人和被監護人的身份證或者戶口簿、相關監護關系等材料;處分房地產申請登記的,還應當提供被監護人利益的書面保證。父母以外的監護人處分未成年人房產的,與監護有關的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的法律文書、對被監護人有監護權的公證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把房子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利弊
1,房子寫未成年子女名字的好處:壹是可以節省壹部分過戶費用;二是可以避免以後財產轉移給子女的繁瑣手續;第三,如果開征遺產稅,可以節省這個成本。
2.房子裏寫未成年孩子名字的弊端:壹、過早擁有自己的財產,不利於孩子的奮鬥;第二,父母離婚的話,孩子的撫養權歸誰,房產份額會比較大,容易引發不必要的糾紛;第三,子女名下有房產,成年後買房是二套房的,相應首付和利率上調;四是不利於不動產的轉讓、抵押和擔保。《民法典》實施後,房屋的產權得到了更加明確的保護。如果子女長大後不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父母收回房屋會有很大的法律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