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通則
第壹條規則。為規範監獄教育改造工作,提高教育改造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監獄教育改造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監獄教育改造是刑罰執行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之壹,是監獄工作法制化、科學化、社會化的重要體現,貫穿於監獄工作的全過程。
第三條監獄教育改造的任務是通過各種有效的途徑和方法,教育罪犯認罪悔罪,自覺接受改造,增強法律意識和道德素養,掌握壹定的文化知識和勞動技能,改造為遵紀守法的公民。
第四條?監獄教育改革應根據罪犯的類型、犯罪原因、惡性程度及其思想、行為和心理特點,堅持因材施教、以理服人、循序漸進、註重實效的原則。
第五條監獄教育改造工作主要包括:監獄內的教育;個別教育;思想、文化和技術教育;監區文化建設;社會援助和教育;心理矯正;挑選罪犯改造積極分子;監獄中的教育等。
第六條?監獄教育改革應當堅持集體教育與個別教育相結合、課堂教育與輔助教育相結合、常規教育與特殊教育相結合、監獄教育與社會教育相結合。
第七條?監獄應當設立教育改造場所,包括教室、談話室、娛樂室、圖書館、閱覽室、電化教育室、心理咨詢室等。,並配備相應的設施。
第八條?監獄用於罪犯教育改造的經費,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有關標準執行。增加對少數民族罪犯和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經費。
2.勞教幹警行為規範。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勞動教養工作隊伍的革命化正規化建設,提高隊伍戰鬥力,根據人民警察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隊伍實際,制定本行為規範。
第二條本行為準則是警務人員思想和行為的基本規範,是警務人員嚴格教育、訓練、管理和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三條實施本行為規範的基本原則是:自覺實施與加強教育相結合;自覺遵守與嚴格要求相結合;自律要與監督檢查相結合。
3.監獄囚犯行為守則
第壹章?基面
第壹條規則。擁護憲法,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監督紀律。
第二條服從管理,接受教育,參加勞動,認罪悔罪。
第三條熱愛祖國、人民、集體,熱愛學習和工作。
第四條文明禮貌,互助友愛,勤奮自強。
第五條依法行使權利,通過正當方式和程序維護個人合法權益。
第六條服刑期間,應當嚴格遵守下列紀律:
(壹)不超過警戒線和規定區域,且在無人監管的情況下行事;
不藏匿現金、管制刀具等違禁品;
(三)不私自與外人接觸、索取、借用、交換或轉移錢財和物;
會議期間不私自傳遞信件、現金等物品;
(五)不擅自使用保溫、攀爬和挖掘物品;
(六)不偷盜、不賭博;
(七)不打架、自傷;
(八)不結夥欺負他人;
(九)不傳播犯罪手段或者鼓動他人犯罪;
(十)不練習和傳播有害氣功和邪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