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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對不動產所有權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所有權的基本內容

所有權人對其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四十條所有權人設定物權。

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人和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時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第四十壹條國家獨占。

法律規定專屬於國家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取得所有權。

第五章國家所有制、集體所有制和私人所有制

第四十五條國有財產的範圍、國家所有權的性質和國家所有權的行使

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財產屬於國家所有,即屬於全民所有。國有財產由國務院代表國家擁有;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九條農民集體所有的財產的所有權和重大事項的集體決定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於集體成員。下列事項由本集體成員依照法定程序決定:(壹)土地承包方案和向本集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土地;個人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之間承包地的調整;土地補償費的使用和分配情況;(四)集體出資企業所有權變動等事項;(五)法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條農民集體所有權的行使

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所有權。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行使:(壹)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二)屬於兩個以上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集體行使所有權;(三)歸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法律依據:

財產法

第三十九條所有權的基本內容

所有權人對其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四十條所有權人設定物權。

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人和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時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第四十壹條國家獨占。

法律規定專屬於國家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取得所有權。

第五章國家所有制、集體所有制和私人所有制

第四十五條國有財產的範圍、國家所有權的性質和國家所有權的行使

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財產屬於國家所有,即屬於全民所有。國有財產由國務院代表國家擁有;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九條農民集體所有的財產的所有權和重大事項的集體決定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於集體成員。下列事項由本集體成員依照法定程序決定:(壹)土地承包方案和向本集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土地;個人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之間承包地的調整;土地補償費的使用和分配情況;(四)集體出資企業所有權變動等事項;(五)法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條農民集體所有權的行使

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所有權。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行使:(壹)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二)屬於兩個以上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集體行使所有權;(三)歸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