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法制史
歷史背景

編輯

壹.背景

明代中國的徭役最初有李佳官服、戎裝和雜官。其中,立家是主要工作,戶是基本單位,戶根據糧食的多少分為三個等級和九個項目,這是編寫窮人條例的基礎。丁是指16歲至60歲的男子,糧是指田賦。糧食的多少取決於畝數,所以徭役也包括壹部分畝稅。這種徭役制度的實施是以自耕農小土地所有制的普遍存在和土地所有制的相對穩定為條件的。明朝中期以後,土地兼並激烈,地權高度集中,官紳接管,大戶欺發,徭役加重,農民逃亡,致使李佳戶數、田數虛多,政府財政收入減少。針對這種現象,很多人提出了改革措施。國家從保障役務開始,逐步將編徭役的重心從戶轉移到田。商品經濟的發展和貨幣作用的上升也為“壹條鞭法”的改革創造了條件

其次,內容

(1)清地,擴大征收面積,稅收相對平均。

鑒於當時很多人占用的土地增加而稅收減少的情況,只有清理土地才能實現平等征稅。根據部分清理的結果,增加了2.8億畝土地,這使得許多地主在土地上隱藏著納稅。

(2)統壹賦稅,限制騷擾,使賦稅趨於穩定。

在實現whip方法之前,服務是分離的。它被賦予農田接收班級,服務由家庭收取。除了服務之外,還有各種額外的派系,如方塊對象和地方稅。壹條鞭法實施後,全部退化為壹條。將土地分配給,征收畝數;把強迫勞動變成雇傭勞動,政府會雇人來代替。由於稅收和服務的統壹,各級官員很難熟練使用各種名稱。因此,其中壹個缺點是顯而易見的,這樣稅收趨於穩定,農民可以稍微安全。

(3)畝收銀,官定案,使征收方式更加完備。

唐朝以前,中國封建田賦基本上都是征收的。雖然唐朝的兩部稅法是以貨幣計算的,但仍然是以實物支付。宋朝的稅收只是偶爾打折。在元朝,糧食仍然是實物,盡管科學是在銀。只是在明朝實行了壹種鞭刑方法之後,不僅所有的官員都改為銀,而且所有的田賦都改為彩,也就是彩銀,只有蘇杭等少數地區仍然收取實物供皇室食用。與此同時,賦稅的征收不再由各省和糧庫的長官處理,而是由地方官員直接征收並交給倉庫。此後,班級不再收取實物,節省了運輸和存儲成本;沒有嘉寶的代理,它避免了腐蝕的缺點,使收集方法更加完善。

第三,意義

鞭刑法是介於“兩個稅法”和收入分配之間的壹種勞役制。它在中國封建社會後期的稅制演變中起著承上啟下的作用。它繼承了唐宋兩稅法,開創了清代農作物傳播的先河。它將強迫勞動的部分分散到田賦中,加強了強迫勞動從家庭到土地的趨勢。同時,白銀兌換貨幣和雇傭服務制度反映了商品經濟的發展和農民對封建國家人身依附關系的放松。此外,稅改銀的征收促進了貨幣地租的產生和壹些農產品的商品化,從而繁榮了城鄉經濟。

壹條鞭法是中國稅收制度史上具有劃時代意義的事件,改變了歷代“賦稅”與“賦稅”並行的征稅形式,統壹了征稅方法,簡化了征稅制度,標誌著征稅從實物向貨幣的轉變,征稅的種類從復雜向簡單的轉變。

但另壹方面,當時中國的百姓極度缺乏白銀,官方的兩項稅收都是白銀。人們只有在納稅時才會將銅幣兌換成白銀,因此他們在納稅時應該集中精力與商人進行兌換,而商人則利用這壹點來提高白銀的價格。這是明清時期延續下來的壹大弊端,也被稱為殘疾人的鞭子。黃宗羲為此批評了壹種鞭法,他的方法是民眾直接上交產出,從而避免了商人和小官吏的雙重剝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