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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義股東大會要求實繳出資怎麽辦?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格明顯低於公司章程規定的數額的,應當由出資的股東補足差額,公司成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我國《公司法》明確規定,股東以非貨幣財產出資時需要評估並寫入公司章程。但由於非貨幣出資的估價並非由國家機關或國家機關設立的機構評估,在實踐中,通常由公司股東自行定價。因此,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股東高估非貨幣出資價格的,出資人少於差額部分,其他公司設立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延伸信息名義股東是指壹方同意另壹方僅以名義參與公司設立,而實際不出資。公司註冊資本全部由對方出資,未出資方為名義股東。但在實踐中,有些名義股東是借用的名義,有些是雙方約定的。具體表現為:1,借用名字但名義上的股東。根據實際出資人借用名義的原因不同,可以分為以下兩種形式:壹是實際出資人為了規避法律,借用他人身份設立公司,因為其本人身份受相關法律政策限制,不宜公開。比如公司法修改前,實質壹人公司註冊為兩個以上股東。二是實際投資人因其他原因不願公開身份,借用他人名義成立公司。實踐中,借款人多為親屬、朋友或與管理和產權相關的自然人和法人。2.同意的名義股東。這種形式多出現在股權轉讓過程中。為避稅、規避股東人數限制等法律規定,約定股權轉讓後不辦理工商登記,使轉讓方在公司章程、工商登記資料、股東名冊中成為名義股東。受讓方雖然不具備股東資格的形式要件,但確實具備參與公司治理、收取資本利得等股東資格的實質要件。

名義股東壹般是由實際出資人為了規避某種法律規定或某種風險而設立的。因為公司的經營管理通常是由實際投資人操作和操縱的,名義股東不出資,不參與經營管理,也不參與實際分紅。壹般來說,如果公司經營正常,發展良好,沒有債務風險,名義股東的風險就不會顯現出來。但是,壹旦公司運作不規範或者出現債務問題,名義股東方面的法律風險就會凸顯出來,特別是在出資不足、虛假出資或者抽逃註冊資本的情況下,名義股東可能在名義出資範圍內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