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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經營活動中應遵守哪些規定?
從事藥品研究、生產、營銷和使用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範,確保全過程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和可追溯。

從事藥品經營活動,應當遵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建立健全藥品經營質量管理體系,並確保藥品經營全過程持續符合法定要求。國家鼓勵和引導藥品零售連鎖經營。從事藥品零售鎖經營活動的企業總部應當建立統壹的質量管理體系,對其零售企業的經營活動履行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藥品安全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藥品安全工作經費納入本級政府預算,加強藥品監督管理能力建設,為藥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立或者指定的藥學專業技術機構承擔依法實施藥品監督管理所需的審評、檢驗、驗證、監測和評價工作。國家建立和完善藥品追溯體系。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統壹的藥品追溯標準和規範,推動藥品追溯信息相互共享,實現藥品可追溯。藥品生產和藥品經營必須遵守的要求是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

從事藥品經營活動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依法取得資格的藥師或者其他藥學技術人員;

(二)具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和衛生環境;

(三)具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

(四)有保證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並符合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

依法制定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的要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七,從事藥品研發、生產、營銷和使用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範,確保全過程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和可追溯。

第八條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主管全國藥品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藥品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配合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國家藥品產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藥品監督管理工作。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藥品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藥品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壹條從事藥品生產活動,應當取得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藥品生產許可證。沒有藥品生產許可證,不得生產藥品。《藥品生產許可證》應當標明有效期和生產範圍,到期應當重新審查發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