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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司經營不善而降薪合法嗎?
如果企業經營不善,與工人協商後降低工資並不違法。降低工資屬於變更勞動合同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修改文本由企業和員工分別持有。

公司效益不好降薪肯定是違法的;

1.如果公司想降低工資,它需要與工人談判。

2.如果公司不與自己協商就降低其工資,則屬於勞動合同的變更。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需要與自己協商後才能變更。如果不與自己協商,就是違法;

3.員工可以要求公司恢復原工資;

4.勞動者可以用人單位私自降低勞動報酬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並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要求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5.經濟補償金的數額為解除勞動關系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乘以n(確定n的標準是工作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的經濟補償金,不滿六個月支付半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以下情況公司可以降薪:1。雙方協商可以降低工資。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的,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雙方可以就工資待遇的變更進行約定;2.在某些情況下,企業可以單方面降低薪酬。除雙方協商變更外,法律賦予企業單方面變更薪酬的權利。如果勞動者因為不稱職而被企業單方面調整,企業可以降低他的工資。

公司單方面降薪是違法的。降低工資屬於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根據法律規定,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需要勞動者和單位協商壹致,單位不得單方面變更勞動合同內容。即使變更了,變更行為也是無效的,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按照原勞動合同執行。

當然,如果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而失去工作崗位,或者勞動者因勞動能力限制確實不能勝任工作崗位,因勞動者調動而降低工資,也是合法的。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妳有所幫助。如有其他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勞動合同的變更應當以書面形式進行。勞動合同修改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壹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後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