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何的《九章律令》是在《秦法經》的基礎上增補的,《秦法經》是在《李悝法經》的基礎上改造而成的。商鞅繼承了李悝的《法經》,並用它來治理秦國。但是商鞅並沒有照搬,而是加以改革,秦國的六律之治取得了顯著的成效。然而,商鞅之後的秦國統治者過於迷信法治,實施了嚴苛的法律。特別是秦始皇統壹六國後,他們被勝利沖昏了頭腦,為所欲為,人民陷入了苦難的深淵。刑罰嚴苛,百姓稍有觸碰就被殘酷鎮壓。壹人犯法,殃及三家,壹家犯法,鄰裏連坐,造成了《史記·李斯列傳》中所說的“施刑者伴道,死者日積月累。”人民忍無可忍,終於在秦末爆發了農民起義,最終推翻了殘暴的秦政權。在反秦戰爭中,劉邦第壹次率軍進入鹹陽,秦王子嬰投降,秦朝滅亡。劉邦軍入鹹陽後,眾將爭搶金帛財物,蕭何卻“集丞相之書,得聖旨”。對於蕭何此舉的作用,史書強調,劉邦得知“天下有厄,戶口有數,強弱有別,百姓有苦難言”(《史記·蕭世家》),其實還有另壹個重要作用,那就是為蕭何定律準備必要的條件
在劉邦集團中,蕭何是唯壹壹個懂得重視法制建設的人。劉邦入關後,在蕭何的幫助下制定了“約法三章”:“殺人者死,傷人者盜罪。”(《漢刑法史》)贏得了人民的支持,對穩定當時混亂的局勢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契約法三章”是壹部臨時性的“契約法”,不能保證漢政權的長治久安。有鑒於此,蕭何利用楚漢戰爭期間留在關中的機會,“奉君以法治櫟陽”(《史記·蕭郭襄世家》),可以說是為蕭何之法做準備。劉邦消滅了項羽,國家重新統壹。為了適應國家長期法制建設的需要,蕭何“贊秦律而立九章律令”(《漢書·刑法誌》)。《晉書·刑法誌》曰:“漢承秦制、蕭何之法,加興、馬、胡三條,共九條。”這段話的中心意思是說,蕭何的法律是在秦朝六律的基礎上,增加了興、梯、戶三律,形成了漢代的九律。這是確保社會穩定和各項事業正常進行的基本法律。漢武帝之後雖然頒布了許多新的法律和法令,但大多數都屬於補貼法,或者只適用於特定情況下的特定法律。《九章律令》基本大法的地位和作用直到東漢時期才有所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