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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壹、修改以下41地方性法規。

(1)貴陽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辦法

1.第四條修改為:“本市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設、維護、管理和使用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有管理權限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

2.將第五條中的“公安、發展改革、住建、規劃、國土、城管、工商、稅務、衛計、電力、郵政、電信、金融等部門”修改為“公安、發展改革、城鄉住房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城市管理、市場監管、稅務、衛生、電力、郵政、電信等”。

3 .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壹款中的“市、區、縣(市)”修改為“縣級以上”;將第六條中的“人民防空戰備主管部門”修改為“人民防空主管部門”。

4.第八條修改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編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經批準後組織實施。”

5.將第十二條第二款和第三款中的“規劃和土地”修改為“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長”。

6.刪除第十六條中的“市、區、縣(市)”。

7.第二十條第壹款修改為:“人民防空工程不得擅自改動或者拆除。確因城市建設需要危及或者拆除人防工程的,應當經市人防主管部門批準,並由建設單位采取防護措施補建(遷建)或者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補償。”第二款中的“城鄉規劃局長”修改為“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長”。

8.第三十條修改為:“城市新建民用建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不修建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或者不按規定繳納易地建設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責令限期修建,可以處2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

9.將第三十四條中的“上級機關給予批評教育和行政處分”修改為“有關機關給予批評教育並依法給予處分”。

(2)《貴陽市市政設施管理辦法》

1.第五條第壹款修改為:“市政設施建設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國土空間總體規劃。”

2 .第六條、第九條、第三條、第二十二條中的“市、區、縣(市)”修改為“縣級以上”。

3.第八條修改為:“市人民政府市政設施管理部門負責全市市政設施管理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市政設施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市政設施的養護、維修和管理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公安、市場監管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市政設施管理工作。”

4.將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四條、第二十九條中的“產權單位”修改為“業主”。

5.第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市政設施的管理、維護和檢查,發現違法行為應當予以勸阻。需要行政處罰的,應當移交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法處理。”

6 .刪除第二十四條、第三十四條第二款中的“必須持有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7.將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中的“城市規劃管理”修改為“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長”。

8.在第三十七條第壹款至第三款違法行為表述後增加“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的執法主體。

9 .將第三十八條中的“按照下列規定”修改為“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10.將第四十條中的“由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修改為“由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3)貴陽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條例

1.將第三條中的“將節約用水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城市規劃”修改為“將節約用水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國土空間規劃”。

2.第五條修改為:“縣級人民政府城市節約用水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負責轄區內城市計劃用水和節約用水管理工作,業務上受城市節約用水主管部門指導,並依照本條例實施監督和行政處罰。”

3.第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縣級人民政府城市節約用水主管部門應當匯總年度節約用水統計數據,報城市節約用水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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