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立法權的主體是誰?
立法權是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的權力,分為兩類:第壹類是制定和修改憲法的權力;第二類是制定和修改普通法的權力。壹方面,立法機關自行制定法律;另壹方面,立法機關授權行政機關制定法律、法規、決議和命令,這些都具有法律規範的性質。在資本主義國家,議會作為立法機構,也享有提出法案的權力。這裏的法律是指狹義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在中國,只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擁有國家立法權,只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是國家立法機關。
根據我國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因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年度會議很短,不可能及時和多次審議立法事項。因此,全國人大常委會也行使國家立法權。
該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第二,立法機構和立法機關的區別是什麽?
立法主體是指有權制定、批準、修改和廢除法律的國家機關。包括專門或者主要行使立法權的立法機關、制定憲法的憲法機關、制定行政法規和規章的國家機關以及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地方國家機關。但是,值得註意的是,認為只要妳享有部分立法權,妳就是立法主體的觀點是錯誤的。
立法機關是指其特殊職能或主要職能是行使立法權的國家機關。比如外國的議會或國會,比如中國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他們的立法權是法定的,代表國家行使立法權。立法權已經成為它們的特殊職能或主要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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