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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後的證券法二審稿有哪些亮點?
證券法修訂草案24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審。在充分考慮我國證券市場實際情況、認真總結2015股市異常波動經驗教訓的基礎上,修訂後的證券法二審稿聚焦七大市場焦點。

註冊制:具體內容暫時沒有規定。

NPC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安建介紹,今年2月,根據黨中央決策部署,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授權國務院在實施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中調整適用證券法有關規定的決定》。目前,註冊制改革的準備工作仍在進行中,具體改革措施尚未出臺。據此,暫不修改現行《證券法》第二章“證券發行”的規定,待落實註冊制改革授權決定的相關辦法出臺後,將根據實施情況在下壹次審議中統籌考慮相關內容。

同時,為做好修訂草案與註冊制改革授權決定的銜接,體現改革的方向和要求,修訂草案二審稿增加規定,國務院應當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授權逐步推進股票發行制度改革。

監管:執法權威和處罰力度雙升級。

針對證券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的新特點,在認真總結2015股市異常波動經驗教訓的基礎上,草案二審稿進壹步修改完善了相關規定:增加了證監會依法監測、防範和處置證券市場系統性風險的原則;進壹步發揮證券交易所的壹線自律管理職能;對涉嫌非法人員實施邊境管控等措施;加大對證券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完善處罰規則,提高罰款額度。

收購:資本的增加應說明“起源”

對於近年來資本市場出現的舉牌收購熱潮,草案二審稿強化了持股5%以上投資者的信息披露義務,進壹步規範了上市公司收購行為。

草案二審稿要求投資者在持股變動公告中公告增持股份的資金來源及上市公司有表決權股份變動的時間和方式;對於投資者非法增持的股份,明確其在壹定期限內不得行使表決權;將收購人在上市公司收購期間持有的被收購上市公司股份在收購完成後不得轉讓的期限由“六個月”延長至“十八個月”。

信息披露:全面升級為專章

草案二審稿將現行證券法“證券交易”壹章中的“持續信息披露”壹節擴充為專章,並作出修改:擴大信息披露義務人範圍,增加信息披露內容,明確信息披露方式;強化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責任;明確信息披露的壹般原則要求,強調信息披露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簡潔明了、通俗易懂;應同時平等披露。

證券交易:加劇市場操縱等。

關於證券交易,草案二審稿作出了以下改進:擴大了應當嚴格監管的內幕人士的範圍,增加了操縱市場的情形;增加禁止利用未公開信息進行證券交易的規定;進壹步強化證券交易實名制登記要求,禁止利用他人賬戶從事證券交易;增加程序化交易的標準化;規範上市公司停復牌行為,防止上市公司濫用停復牌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

投資者保護:設專章作出規定

投資者是證券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如何更好地保護投資者壹直是市場關註的焦點之壹。草案二審稿專設壹章,從規範現金分紅、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先行賠付制度等方面加強投資者保護。

二次征求意見稿強調,證券公司銷售證券和提供服務應當與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規定表決權征集制度,增加上市公司中小股東的話語權;規範現金分紅要求上市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分配現金紅利;應規定債券持有人會議和債券受托管理人制度,以更好地保護債券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草案二審稿還規定了預付款制度。發行人因欺詐發行、虛假陳述或其他重大違法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相關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可以委托國家設立的投資者保護機構與投資者就賠償事項達成協議並先行支付。

多層次資本市場:制定原則和界定三個層次

按照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完善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的要求,草案二審稿增加了關於多層次資本市場的原則性規定:證券交易場所分為三個層次: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新三板)和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區域性股權市場;考慮到目前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和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的發展情況,《證券法》僅作原則性規定,授權國務院制定具體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