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人民檢察院的職權
1.對嚴重破壞國家政策、法律、法令統壹實施的叛國、分裂國家和嚴重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
2、對於直接受理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犯罪的案件,要立案查處。
3.審查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其他偵查機關偵查的案件,決定逮捕、起訴或者不起訴。並對偵查機關立案偵查活動的合法性進行監督。
4.起訴刑事案件,支持公訴;監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裁定是否正確,審判活動是否合法。
5、對於監獄、看守所等執行機關進行的犯罪活動是否受到法律監督。
6.對人民法院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人民法院發現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依法提出抗訴。
7.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人民法院發現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依法提出抗訴。
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要求
1.人民檢察院依法保障公民起訴違法的國家工作人員的權利,追究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的人的法律責任。人民檢察院在工作中必須堅持實事求是,貫徹群眾路線,聽取群眾意見,接受群眾監督,調查研究,重視證據,不輕信口供,禁止刑訊逼供,正確區分和處理敵我矛盾和人民內部矛盾。
2、各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人員,必須忠於真理、忠於法律、忠於社會主義事業,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各級人民檢察院行使檢察權,所有公民在適用法律上壹律平等,不允許有任何特權。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組織和個人的幹涉。[10]
遵循程序
三、人民檢察院的職責是什麽?
1.發現並認為有犯罪行為的,應當按照司法程序立案偵查,或者責成公安機關偵查。
2.偵查終結,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3、認為沒有必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原審案件。
4.對任何公民的逮捕必須經人民檢察院批準,除非由法院決定。
5.人民檢察院應當對公安機關要求起訴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起訴、免予起訴或者不起訴。
6.主要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7.人民檢察院發現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違法時,應當通知公安機關予以糾正。
8.公安機關認為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作出不批準逮捕、不起訴、免予起訴的決定時,可以請求人民檢察院復議和上級人民檢察院復核。
9.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作出決定,並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134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