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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規劃法》對城鄉規劃有哪些要求?
第壹,上級規劃體現了上級政府的發展戰略和要求。按照壹級政府、壹級權力的分級管理體制,上層規劃代表了上層政府對空間資源分配和管理的要求。因此,下層規劃絕不能違背這些原則和要求,上層規劃確定的規劃指導思想、城市發展政策和空間政策要落實到本級規劃的具體內容中。

第二,上級規劃代表地區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隨著我國城市化的發展,城市發展呈現網絡化和區域化的趨勢,單個城市將在更大範圍內受到相關城市和區域發展的影響和制約。上層規劃從整個區域出發,內容體現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下層規劃不得違反上層規劃確定的保護原則和規模控制。要落實實行空間管制的區域,進壹步深化和細化保護要求和措施。

第三,優越的規劃有助於協調解決城鄉之間的矛盾和問題。上級規劃更具綜合性、戰略性和長遠性,更加註重城鄉協調有序發展和整體競爭力提升;同時強調保護資源和環境,限制單個城市不利於整個區域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開發活動。從區域角度看,上層規劃制定城鎮必須遵守的開發建設行動規則,有利於減少下層規劃在資源配置和布局上的矛盾和沖突,解決單個城市解決不了、解決不好的問題。

按照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合理劃分中央和地方經濟社會事務的管理職責和權限,屬於全國性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事務,由中央管理。屬於地方行政區域的地方事務由地方政府管理。按照上述要求,在下壹級規劃不得違反下壹級規劃的原則下,還要註意明確各級政府在組織城鄉規劃編制、審批和實施城鄉規劃中的權責,實現壹級政府、壹級事務清晰。中央政府、省政府、市縣政府依法行使各自的規劃管理權。上級政府要著眼於關系整個行政區域發展的戰略性、全局性內容,加強對地方資源和生態環境的保護,通過規劃加強對區域基礎設施布局的約束和引導。在同級行政單元中,應明確局部規劃不得違背總體規劃的原則。近年來,在城市規劃建設實際工作中,個別城市在制定近期建設規劃和詳細規劃時,突破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規模和範圍,不符合城市總體規劃要求的近期建設規劃和詳細規劃指導開發建設,導致城市無序開發建設,亂占濫占土地,嚴重破壞了依法管理城市規劃。因此,法律規定下級規劃必須符合上級規劃的要求,這是為了保證城鄉規劃的權威性和嚴肅性,保證城鄉規劃的依法行政,保證城鄉科學有序的開發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