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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漁業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漁業資源的增殖、保護、開發和合理利用,維護漁業生產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漁業生產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凡在本省管轄海域、灘塗和國內水域從事水產動物、水生植物養殖和捕撈等漁業生產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漁業生產納入國民經濟計劃,統壹規劃,綜合開發利用,增殖和保護漁業資源,大力發展養殖業,合理布局捕撈業,積極發展加工業,加快漁業生產的發展。第四條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漁業工作。市(地)縣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漁業工作。

水庫的漁業生產按照水庫的隸屬關系進行管理。

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漁業監督管理。第五條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漁業科研、教育、技術推廣等工作,開展多種形式的技術服務,提高漁業科技水平。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執行漁業法律法規、增殖和保護漁業資源、發展漁業生產、開展漁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維護漁業生產秩序和安全救助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第二章管理和監督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有關部門依法行使職權,對漁業生產實施管理和監督,及時協調解決漁業生產中的重大問題,促進漁業生產發展。第八條漁業監督管理遵循統壹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

本省管轄的“機動漁船底拖網禁漁區線”內水域的漁業由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管理;灘塗、淺海養殖漁業由所在市(地)、縣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管理。

內陸水域的漁業由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按行政區劃進行管理。

跨行政區域的由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協商管理,或者由上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漁政監督管理機構管理。第九條大型水庫漁業生產聯合管理組織由水域管理單位和周邊縣鄉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組成,其主要負責人按照水庫隸屬關系由同級人民政府選派。漁業發展規劃、生產計劃、管理方法和經營方式、水庫魚苗投放等重大事項由漁業生產聯合管理機構決定。漁業生產聯合管理組織應當按照責、權、利相結合的原則做好利益分配工作,引導和幫助水域周圍的村民發展經濟。第十條水庫、窪地周邊的縣、鄉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和村民應當支持和協助水庫、窪地漁業管理部門維護漁業生產秩序。第十壹條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漁政、港監、船舶檢驗和漁業通信的監督管理,維護港口航行、漁場和通信秩序,保障安全生產。第十二條省和重點市(地)縣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設立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其他有漁業生產的市(地)縣可設漁政檢查員。

大、小型水庫應當有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或者漁政檢查員。第十三條各級漁政監督管理機構的職責:

(壹)監督檢查漁業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查處違法行為。

(二)監督檢查漁業資源增殖和保護工作,協助環保部門保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

(三)征收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並核發漁業相關證件。

(四)維護漁業生產秩序和調查處理漁業糾紛。

負責漁業通信的組織和管理。

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理水產品市場。

(七)辦理與漁政監督管理有關的其他事項。第十四條漁政檢查人員執行公務時必須佩戴標誌,調查案件時必須有兩人以上在場,並出示證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漁政檢查人員依法行使監督檢查權。

公安、海監、環境保護、工商行政管理、水利、交通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確保《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和本條例的實施。第三章水產養殖第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統壹規劃、合理開發的原則,鼓勵和支持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所有制單位、合夥企業和個人充分利用淺海、灘塗、水庫、窪地、池塘大力發展水產養殖。第十六條各有關部門對利用網箱、水庫、圍欄從事發展性養殖生產和水產養殖生產的單位和個人,以及新建水產苗種和餌料廠給予優惠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