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我市某物業管理公司訴稱,業主楊某與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並按合同約定與公司選聘的物業管理單位簽訂了前期物業管理協議,交納了前期物業管理費,但* * * 1364元的物業管理費遲遲未交。期間,物業管理公司多次向楊出具物業管理催款單。根據雙方簽訂的《前期物業管理協議》,物業管理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判令楊支付拖欠的物業管理費及違約金。業主楊認為,雙方確實建立了前期物業管理關系,但物業管理公司未依法履行合同義務,故拒絕繳納物業管理費。楊說,他與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小區內的純凈水系統和智能化設施將在業主入住後逐步投入使用。如果未達到規定的使用條件,買受人無法按比例承擔物業管理費(每項20%,以達到使用條件前為限)。
法院認為,雙方簽訂的《前期物業管理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雙方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物業管理服務涉及服務區域內全體業主的整體利益。物業管理公司作為業主為楊某提供物業管理服務,楊某應當繳納物業管理服務費。但楊在房屋開發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以智能化設施不能投入使用為由,拒絕繳納物業管理費,違反了前期物業管理協議約定的繳納物業管理費的義務。楊認為,房企違反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約定,應依照法律程序維護自身權益,不能拒絕向物業管理公司支付物業管理費。最終,法院判決楊某在規定時間內支付拖欠的物業管理服務費及相關違約金。
律師解釋:
物業管理糾紛是近年來房屋糾紛的新熱點。此類糾紛主要集中在追討拖欠的物業管理費上。拖欠的主要原因是房企遺留問題和物業管理服務不到位。但是,為什麽這些案件大多判決業主敗訴呢?很多業主認為房企和物業管理公司是父子關系,所以房企和物業管理公司的矛盾往往會延伸到物業管理公司。其實房企違約和是否向物業管理公司繳納物管費是兩個法律範疇,業主應該區別對待。業主對房屋開發公司遺留問題提出異議,或者對物業管理服務不滿意,可以通過訴訟解決,但不能拒付物業管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