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性質不同。代理模式下。代理商與供應商之間是委托代理關系,而在分銷模式下,代理商與供應商之間是買賣關系;
2.代理商以委托人即制造商的名義銷售,並簽訂銷售合同,而經銷商以自己的名義從事銷售;
3.代理商的收入是傭金收入,而經銷商的收入是商品交易的差價收入;
4.在法律關系上,代理行為是被代理人的行為,代理人與第三方在授權範圍內的民事行為的法律後果屬於被代理人(供應商),而經銷商與用戶之間的民事行為的法律後果必須由其自行承擔。壹般來說,分銷僅指商品銷售,代理的範圍和權限可以非常廣泛,因此應在代理合同中明確規定代理範圍、方式和期限。1.經銷商的經營範圍和經營方式如下:1。獨立的商業組織;2.擁有貨物的所有權(買斷制造商的產品/服務);3.獲得營業利潤;4.多品種管理;
5.業務活動的進程不受或很少受供應商的限制;
6.與供應商平等的責任和權利。第二,代理的業務範圍和模式如下:1,不壹定是獨立機構;2.不擁有貨物(代理制造商的產品/服務)的所有權;3.賺取傭金(提成);4.業務活動受供應商的指導和限制;5、供電功率更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六十二條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第壹百六十三條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根據委托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應當依照法律規定行使代理權。
第壹百七十壹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代理的,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委托人未聲明的,視為拒絕追認。在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權予以撤銷。撤銷應通過通知進行。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經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請求行為人賠償所受損害。但是,補償的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可以獲得的利益。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由相對人和行為人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第壹百七十二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