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高價銷售口罩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三)項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壹款第(三)項,屬於利用其他手段哄擡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行為。依照本條規定,對違法經營行為予以行政處罰。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情節嚴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款,直至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情節惡劣的典型案例將被公開曝光。《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五條: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規定:捏造並散布漲價信息,哄擡價格,或者利用虛假的、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第九條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並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壹)制定超出政府指導價浮動幅度的價格;高於或低於政府定價;(三)擅自制定屬於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範圍內的商品或者服務價格;(四)提前或延後實行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的;(五)自主收費項目或自定收費標準;(六)采取分解收費、重復收費、擴大收費範圍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七)繼續收取政府明令取消的費用的;(八)違反規定以押金、抵押等形式變相收費的;(九)強制或變相強制服務和收費;(十)不按照規定提供服務並收取費用的;(十壹)其他不執行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的行為。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傳染病疫情防控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等。,違反國家防疫期間市場經營和價格管理規定,哄擡價格、囤積居奇、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以非法經營罪從重處罰,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