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的見證人是指證明民間借貸雙方借貸行為成立的人,見證人應為與雙方無利害關系的人。寫借條時,如果有以下內容並符合法律要求,則具有法律效力:
1.借款人和貸款人的姓名和身份證號碼;
2.貸款的金額、日期、期限、還款日期和利息;
3.借款人應當簽字並按手印。
寫借條時註意以下事項:
1.借條必須是借款人寫的,而不是出借人寫的,這可以防止借款人以出借人擅自書寫內容為由拒絕承認借條的效力;
2.貸款說明應盡可能簡潔明了。不要使用模棱兩可的語言。比如“甲向乙借壹萬元”這種語言,不能說清楚誰向誰借錢。在沒有明確方向的情況下,妳應該用“借”而不是“借”;
3.不要寫下向妳借錢的原因,比如:我為什麽向妳借錢,這與借錢本身無關。如果我加入,可能導致附條件借貸的民事行為,導致借款人援引附條件抗辯;
4.盡可能附上借條中反映的借款人和出借人的身份證號碼,以避免確認借條當事人的不必要過程。因為,有時候有些人的日常名字和身份證上的名字不壹樣。如果借款人與當事人溝通並使用假名或昵稱書寫借條,那麽借條的簽名存在嚴重缺陷。
5.最重要的是,借款人的簽名必須親眼看到。如果借款人用別人的手簽自己的名字,將導致貸款證明的丟失。因此,不要接受書面貸款或事後書面貸款,必須要求借款人當面寫下貸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還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六十八條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金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第六百八十壹條保證合同是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由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第六百八十二條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附屬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