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農產品質量安全,是指農產品質量符合保障人民健康安全的要求。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壹領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工作,將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協調機制,完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和服務體系,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
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經費納入政府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農產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指導,配合做好生產環境和農業投入品的監督管理。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牧行政主管部門是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食品藥品監管、發展改革、公安、財政、環保、林業、水利、商務、衛生、工商、質量監督和出入境檢驗檢疫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提高公眾農產品質量安全意識,引導農產品生產經營者加強質量安全管理,保障農產品生產和消費安全。第七條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農產品質量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保證農產品質量安全。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在農產品質量安全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農產品產地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農產品產地安全監測管理體系,對農產品產地安全進行調查、監測和評價。
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和有機農產品的生產環境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監測。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規劃,采取綜合措施,加強標準化農產品生產基地建設,改善農產品生產條件,保障農產品產地安全。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要求,推進標準化生產綜合示範區、示範農場、養殖小區(場)和無動植物疫病區建設。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國土資源等部門根據農產品特點和產地大氣、土壤、水體中有毒有害物質狀況,提出不適宜特定農產品生產的禁產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禁止生產區域設立標誌,標明禁止生產的農產品範圍、區域和種類。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或損壞招牌。第十四條鼓勵和支持農產品生產者按照國家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申請使用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和農產品地理標誌。
獲得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標誌證書的,不得擅自改變名稱、範圍、面積和生產類型。
禁止偽造、冒用、轉讓或者超範圍使用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標誌和農產品地理標誌。第十五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向農業生產區非法排放或者傾倒有毒有害物質。禁止在農業生產區堆放、貯存、處置固體廢物。
在農產品產地周圍堆放、貯存、處置固體廢物,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農產品產地安全。
農業生產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固體廢物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第十六條農產品生產者應當及時去除並回收農用薄膜和農業投入品包裝;規模化養殖生產中產生的廢水和畜禽糞便應當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防止農產品環境汙染。第十七條因事故或者突發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農產品汙染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采取控制措施,並立即向當地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環境保護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立即前往現場調查處理,並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